正文
2024年12月3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瑞昌市检测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燃油加油机开展计量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加油站:1.使用的6台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在未办理申请手续的情况下拆除了加油机主板和计量铅(签)封;2.共计10杆燃油加油枪,其中有3杆燃油加油枪超过计量允许误差±0.3%的规定;3.更换加油机主板后,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就投入了使用。经查,2024年12月1日,当事人在未申请办理检定登记的情况下,将加油机的主板拆卸下来进行硬件升级,破坏了加油机主板上原本的铅(签)封,后未经法定机构检定就使用了燃油加油机,直到2024年12月3日检测人员发现当事人有3杆燃油加油枪超过计量允许误差±0.3%的规定。在此期间,3杆加油枪累计交易金额为1.7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049.3元。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未经批准而改动加油机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加油站擅自改动加油机主板、破坏铅封并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直接影响成品油交易的公平性,损害公众利益。本案的查处,既警示经营者任何擅自改动、破坏计量装置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同时,也为筑牢民生计量安全底线提供了保障。
2.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解放东路喜美阀门管件总汇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3月13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解放东路喜美阀门管件总汇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直流水枪8支、内扣式接口3个、罚没款985.5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渝水区解放东路喜美阀门管件总汇销售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5、规格型号为QZ3.5/7.5的直流水枪,密封性能不符合GB8181-2005要求;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07、规格型号为KD65的内扣式接口,基本尺寸不符合GB12514.2-2006要求;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07、规格型号为8-65-20的有衬里消防水带,最小爆破压力和耐磨性能不符合GB6246-2011要求。经查,上述直流水枪采购了10支,销售了2支,剩余8支,采购价7元/支,销售价10元/支;内扣式接口采购了10个,销售了7个,剩余3个,采购价6.5元/个,销售价10元/个;有衬里消防水带共采购了5卷,销售5卷,采购价33元/卷,销售价48元/卷。货值金额合计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05.5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的效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安全宣传和培训,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率。
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中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5年2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中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20日,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反映江西中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江西中虔检测字(2023)第W1207号】存在水样的悬浮物检测重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 11901-89)》的问题。经查,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且无法复核。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