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亚洲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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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司法大讲堂】判例解读之(2014)穗中法金民终字第460号

亚洲保理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20 13:1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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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买方向卖方支付部分款项,剩余约24.7万美元未支付。卖方向保险人书面申报损失,但保险人并未作回复。卖方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保险人按保险条款约定的风险损失的80%比例向卖方进行赔付。

保险人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未对买卖双方交易真实性进行查明:

1、销售合同上的签约主体或是个人签字,或是其他英文名称,并非买方英文名称,无法证明签约公司即买方公司;

2、销售合同所涉的海运货物收货人均不是买方公司;

3、销售合同的付款方并非买方公司。

(二)法院以卖方的注册资本较小认定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约定加重卖方责任、超出卖方举证能力的结论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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