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
投资
策略,与确定的投资性质产生偏离
较低风险资产外
,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
书面
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
【投资者】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
(一)
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且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
。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
监督
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
六、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
对
拆分
资产管理产品
进行拆分等
的
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
【金融机构及资管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职责和投资者保护】
八、
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
或者注册
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
或者投资收益情况
,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
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
【产品代销】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
监督
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
发售
发行或者管理
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
发售
发行或者管理
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
【公募和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
【公募产品】
公募产品主要投资
风险低、流动性强的
标准化
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
和金融管理部门
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
企业
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
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私募产品】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
或挂牌
交易
(挂牌)
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
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
【投资限制及鼓励】
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是指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
等分化,可交易。
2
.
信息披露充分。
3
.
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
.
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
.
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
经
国务院
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同意设立
的交易市场交易
。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
具体认定规则由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
风险准备金要求、
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行业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
与其他行业一致的
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
或者间接
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
人民银行、
金融
监督
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
【禁止投资的行业】
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
和
或
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
【鼓励投资】
鼓励金融机构
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
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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