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2年济南固锝将质量索赔款5,355,085.00元确认为营业外支出。2013年10月,鉴于质量索赔款未实际支付且具体赔偿金额尚不能合理确定,济南固锝认为2012年确认营业外支出时会计估计不准确,遂冲减2013年营业外支出5,355,085.00元。瑞华所在审计中发现该会计差错后,并未要求济南固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而是要求济南固锝直接调减本期营业成本,虚增产成品。2013年12月31日,济南固锝冲回2013年10月所做凭证,并根据瑞华所要求在下一个凭证中冲减当期营业成本5,300,000.00元,对应调增产成品5,300,000.00元,并将剩余55,085.00元通过借记“本年利润红字55,085.00元”,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红字55,085.00元”进行会计处理。该会计处理方式导致亚太实业2013年虚增净利润2,570,440.80元(未考虑所得税因素),占亚太实业当期净利润的97.87%。
瑞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的规定。
三、瑞华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瑞华所设定的重要性水平为120万元。2014年4月24日,瑞华所对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是秦宝、温亭水。瑞华所2013年亚太实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为35万元;对2013年济南固锝单独出具了审计报告,审计业务收费为4万元,共计收费39万元。
以上事实由亚太实业2013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相关审计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瑞华所对亚太实业2013年年度报告实施审计时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秦宝、温亭水。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亚太实业转让济南固锝21%股权的期后事项并不足以构成《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所规定的“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事先告知书中将亚太实业转让济南固锝21%股权的价格8,750,000.00元视为“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而按照股权比例关系计算出转让济南固锝48%股权的价格为20,000,000.00元。这种计算方法既没有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的依据,又不符合亚太实业的客观情况。2.2012年度济南固锝将质量索赔款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属于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估计;2013年度济南固锝鉴于质量索赔款未实际支付且具体赔偿金额尚不能确定的原因,又对营业外支出进行冲减的行为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而不是发生了会计差错。3.事先告知书中所列明的拟处罚依据存在明显错误或不足,被告知人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拟处罚依据的相关要求,处罚依据不足。
我会认为:第一,2013年12月31日,亚太实业对济南固锝所持48%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377,904.37元(披露《关于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权的议案》之前)。2013年12月31日,亚太实业董事会决议披露《关于转让济南固锝电子器件有限公司21%股权的议案》,将亚太实业对济南固锝所持48%长期股权投资定价为2001.76万元。亚太实业以875万元出售所持济南固锝21%股权,按该价格测算,亚太实业2013年末持有的济南固锝48%股权的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无论是依据公告议案对48%股权的定价还是根据21%股权的出售价测算48%股权账面价值,该金额均低于披露议案之前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上述减值迹象,分析判断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并将分析判断过程归入审计底稿。经查阅瑞华所提交的审计底稿,并未查找到注册会计师如何分析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迹象的记录,瑞华所将长期股权投资列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对于可能发生错报的重大风险领域并未保持应有的谨慎和怀疑。此外,温亭水在询问笔录中称“在与公司管理层沟通时,我们要求上市公司请大股东作出承诺函,对济南固锝可回收金额作出保证,若低于账面价值,由大股东补足给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利益。”注册会计师要求亚太实业大股东出具承诺函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注册会计师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低于可回收金额的担心,间接证明了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综上所述,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一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