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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其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数据显示,该企业作为一手房东,收入以租金为主,成本费用以房屋折旧、人工费用等为主,但企业所得税税负率长期在10%以下,最高的一年也仅有9.24%,还有3个年度的税负率竟然为0,收入真实性存疑。检查人员综合研判认为,
该企业很可能存在隐匿不开票收入的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疑点,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企业可能存在未申报不开票收入偷逃税款的行为。为避免打草惊蛇,检查人员到该企业注册地址及代理记账公司开展了突击检查,并在现场取得了相关的账簿凭证、租赁合同等资料。
现场取证资料显示,该企业账簿上记载的所有收入与其申报情况及对公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情况基本相符。
除了取得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租金收入外,其他台账资料显得“滴水不漏”。
由于在现场未取得其他更加有力的证据,检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出租方这条线索走不通,在承租方身上是否可以找到“破绽”?于是,检查人员及时调整思路,重新调整检查方案,以承租方曾某某为突破口展开调查。
经询问曾某某,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中心大厦最开始以毛坯状态交付给曾某某,曾某某对中心大厦部分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再分租给客户,租金价格区间根据不同年限主要有三档:分别为28-40元/平方米、30-50元/平方米、40-55元/平方米。相较之下,
该企业8年未变的13元每平方米租金备案匪夷所思,明显有问题。
在检查人员的多方查证,结合当事人调查询问结果,企业已备案租赁合同虚假问题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检查人员结合多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与公安部门一起对曾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曾某某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科普讲解,告知其相应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在法律权威和震慑面前,最终曾某某对相关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他陈述,深圳市创华富投资有限公司为达到少缴税款目的,故意隐匿租金收入,
要求其必须签订“阴阳”两份租赁合同,否则就不予其达成交易。
曾某某迫于无奈最终按照对方要求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通过对公银行账户收取租金、开具发票;另一份用来约定实际租金,与阳合同之间差额部分通过现金方式收取、不开具发票。曾某某最后积极配合提供了收据、租金支付明细表、两份租赁合同等证据资料。
经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汇总分析,检查人员最终查明曾某某实际累计向该企业支付租金6312.22万元,其中银行转账3571.73万元,已取得租金发票;现金支付2740.48万元,未取得租金发票。
至此,该企业通过现金收取不开票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完全显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深圳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深圳市创华富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