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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一个过于深邃的问题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2-27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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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下来,人力、财力、物力成本令其苦不堪言。

这种说法可能是符合实际情况的。那该怎么解决?对方的代表“半开玩笑”似地提出了一个建议。他说,“网络服务商之所以被责令作证,是因为权力机关把他们纳入了法律规定应当配合的‘有关单位’。网络服务商怎么就是当然的‘有关单位’呢?”他又正言道,“教授,我们能不能请你做一个课题? 好好论证网络服务商究竟是不是有关单位?


提议者的潜台词,我很清楚。我笑了笑,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我心想,开玩笑,怎可能承接这样的课题?玩笑归玩笑,但这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网络服务商是单位的一种,这不会有争议;但他们同司法案件有关还是无关,法律并未明确标准,这就看“管事””如何去理解了。假如不将网络服务商视为“有关单位”,他们就可以拒绝配合。但是,网络服务商又怎么能排列到承担义务的“有关单位”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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