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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新论!(实务)

刑事实务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11 08:4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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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在通过网络搭识,后相约开房发生性关系,张某同意。两人碰头后一同进入酒店房间。张某要求陈某必须使用避孕套否则拒绝发生性关系,但陈某坚持不用并拳打脚踢,张某只好在不使用避孕套的情况下发生关系。

真实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被害人张某在通过网络搭识,后相约开房发生性关系,张某同意。两人碰头后一同进入酒店房间。陈某要求张某在性交过程中配合其使用某姿势,但张某觉得不适表示拒绝,陈某遂拳打脚踢,张某只好同意。

办案心得


我们在实务中遇到的强奸疑难案件,难点往往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违背了妇女意志,但违背到了什么程度?这种程度是否足以构成强奸罪?大部分强奸的疑难案件都发生在网上约炮,酒吧“捡尸”(在酒吧等地带走喝醉的女子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甚至招嫖的过程中,被害人事先对性行为并不排斥,甚至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但是因为外界因素的变化,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事先承诺发生了变化,那么,这个时候,如何去判断违背妇女意志的程度与定罪的关系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笔者认为,判断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应当结合被害人的性自主权进行全面考量。

一、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性自主权。 妇女的性自主权,指的是妇女根据自己的意志发生或者不发生,以及如何发生性行为的权利。具体来看,性行为的对象、时间、地点、行为方式都属于性自主权的内容。案例一中,张某拒绝在楼道发生关系,就属于地点上的性自主权。张某对和陈某发生性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她的意愿是在私密的房间内,而不是在公共场所。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女性的性自主权人人平等,我们不能因为被害人是卖淫人员、身份卑微或者有历史污点等因素去降低对其性自主权的保护。在这里,即使张某是一个卖淫女,她也有权利拒绝在消防通道内发生关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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