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中国跨境电商综试区设立十年来的发展概况,包括政策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税收政策的调整等关键事件。总结了各个阶段的发展成果,介绍了跨境电商综试区的跃迁历程,以及近期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发展状况和取得的成效。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跨境电商综试区设立背景及意义
介绍跨境电商综试区设立的初衷,以及其在推动中国外贸转型升级中的重要引擎作用。
关键观点2: 重要事件梳理
文章详细梳理了跨境电商综试区设立十年来的关键事件,包括各个阶段的政策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税收政策的调整等。
关键观点3: 跨境电商综试区考核评估结果
介绍近几年跨境电商综试区的考核评估结果,以及表现优秀的城市。
关键观点4: 未来展望
文章提到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门在推动跨境电商发展方面的最新政策和举措,以及对未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的展望。
正文
2016年4月6日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根据税收新政策对税收、订购人、完税价格、商品类目进行较大调整。
2016年4月7日
财政部等11部门首次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4月15日,财政部等13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第一批清单包括 1142个税则号列商品,第二批清单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此后2018年11月,2019年12月,2022年1月先后对清单进行优化调整,清单税则号列达1476个。
2016年3月24日—4月7日
此阶段政策调整被行业称为“四八新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是按“货物”征收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且必须按照一般贸易要求提供通关单,并对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保健食品等提出了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此番政策调整为快速发展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行业踩下“急刹车”。
2016年5月25日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全面敲定有关跨境电商“新政”过渡期政策的执行细节,即到 2017年5月11日的1年过渡期内,“一线”进区(货物入境)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正面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但新政中关于税率的调整保持不变。此后,过渡期分别延长至 2017 年底和2018年底。
2017年11月28日
商务部等14个部门发布《关于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做法的函》,将“六体系两平台”成熟做法面向全国复制推广。
2018年4月13日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
2018年7月24日
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获批设立第三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018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2018年9月28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起,对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018年11月8日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接入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参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
2018年11月28日
商务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概念、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体;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照“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