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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关的19个热点难点问题(20240901更新)

税务大讲堂  · 公众号  ·  · 2024-09-0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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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乙作为投资者, 应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 财税〔2015〕101号和税总稽便函〔2018〕88号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该"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应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同时 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五、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股权,合伙人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自然人乙和丙各占A合伙企业50%份额 A合伙企业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出售,获得2000万元。丙和乙各分得900万元。乙和丙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规定, 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 伙人来源于 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又根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 〔2000〕 91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转让B公司股权,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丙、乙应就分得的900万元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规定,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假设A合伙企业是选择 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特例:假设A合伙企业属于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六、合伙企业申报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个人合伙人账户,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又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于留存利润已经按经营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列举与独资、合伙企业有关的经营所得易混税目有哪些?
经营所得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易混税目小颖言税总结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国税发〔2011〕50号)
2.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见注2)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83号)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财税〔2003〕158号)
4.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对个人或个人合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0〕516号)
5.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创投企业,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8号)
6.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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