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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豪杰“正太天国”事件:是时候谈谈儿童色情立法了

每日豆瓣  · 公众号  · 生活  · 2017-08-03 08:0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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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色情指通过能够实现视觉再认的方法,所进行的针对下列各项所列举的儿童形态进行记录的照片、电磁记录或其他媒介:

a.与以儿童为对象或儿童相互之间实施的性交或类似性交行为行为相关联的儿童形态;b.能够满足或刺激性欲的、他人触摸儿童性器官或者是儿童触摸他人性器官的相关的儿童的形态;c.能够满足或刺激性欲的,没穿或只穿很少衣服的儿童的形态。


既然叫正太天国,那来看看日本的儿童色情法律是怎么定义和规定的吧。


由于我国没有单独立法,一般所依据的是刑法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也包括了对儿童色情制品的禁止。虽然2010年也出台了对包含14岁以下儿童的互联网内容传播的司法解释,然而两高司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未对“淫秽”加以解释,交由行政司法机关自主裁量。一些网友感到困惑的地方往往也在这一点上,露骨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淫秽物品?现在这些打擦边球的图片是不是很难达到淫秽的判定标准?


这个困惑的产生,是因为目前国内没有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色情产品进行分级。


这里以分级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为例,也许能帮助读者理解, 为什么儿童色情和成人色情的判断标准不一样


美国早在1957年的Samuel Roth一案树立了“罗斯(Roth)标准”,历史性地为色情产品划分了标准:分为淫秽物品(obscene material)和低俗物品(indecent material)两种, 通俗地说就是硬色情和软色情的区分 ;内容有点小黄色,这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不然《金瓶梅》也会被当黄书禁掉;非常露骨的色情,才不受保护。

罗斯标准,大法官有6个同意3个反对(图片来自oyez.org)


标准虽简单,实操却极为不明确。因为没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和今天中国出现过的情况有点像,就是当时风气保守的一些州在执法时一刀切,以“对未成年人有害”为理由,把成年人完全能接受的、无害的色情物品给查禁了。虽然不断修修补补,但最高法的9位大法官从来没在淫秽物品标准问题上达成一致。1958年在“跨洲巡回公司诉达拉斯”案中,大法官哈伦感叹,13个淫秽物品案件中大法官们竟然有55种不同意见,“其他任何涉宪判决都难以望其项背”。


最终,在1973年色情物品经销商Miller诉California一案中,最高法确立了一个判定硬色情的“米勒(Miller)标准”, 即:1,当代社区标准(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对一般人来说,这个作品作为整体,它的主题是否刺激性欲;2,作品是否有明显令人反感的方式刻画或描写性行为;3,作品在整体上是否有文学/ 艺术/ 政治/ 科学价值(艺术作品是否会被视为色情,也是考量的标准)。

米勒标准,大法官有5个同意4个反对


这三条标准又被称为“三叉戟标准”,迄今未变——只除了儿童色情这件事。


米勒标准之后,很快出现了新问题。色情物品开始在标准第三条的“文学性、艺术性和科学性”上开始下功夫,以谋求合法性。随着70年代色情电影、色情小说、色情杂志乃至裸舞先后合法化,色情行业不断挑战所谓的“硬色情”底线,盯上了儿童色情,以作为争夺市场的制高点,儿童成为了色情物品的道具。那是1977年,绝大部分州并没有意识到儿童色情的危害。


最终,1982年佛博(Ferber)案里,联邦最高法院判定,米勒标准不再适用于儿童色情的判断标准。但凡涉及儿童的色情材料,标准会更加严格。哪怕有文学艺术创作价值(米勒标准第3条),也仍然不能脱罪,不受言论自由的宪法保护。换一句话来说, 软色情也仍然会被判定为儿童色情 ,用判决书的原话是:“儿童色情物品不要求所限制的物品是淫秽物品(obscene material)。”(Neil C. Blond, Blond’s Constitutional Law, New York, 1993,pp34-341)

佛博标准,9位大法官全体达成一致


这一判例,在次年催生了儿童色情物品法,基于对儿童成为色情道具的痛恨和保护儿童的共同关切,众议院以400票赞成1票反对的结果通过。该法案规定,任何制作、销售、持有儿童色情物品的做法,判处最低15年监禁和10万美金罚款,最高则30年监禁。美国成为了全世界对这类犯罪的处罚最重的国家之一。 色情业可以合法,但儿童色情,别想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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