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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为何会被告上法庭?明星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怎么破?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25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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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苏雪达公司经营被告韩束公司授权的网上旗舰店,两者实质上为“合作+授权”关系。苏雪达公司在线单独使用涉案图片,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没有合理抗辩,构成著作权侵权。被告韩束公司作为合作授权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韩束公司在线下销售中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亦构成著作权侵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鹿晗具有提供涉案照片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韩束公司赔偿原告15万元,苏雪达公司对于其中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SM公司、韩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裁判文书是系统展现法官心证过程,公开其在证据采信和说理中的逻辑过程和价值取向,实现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主要手段,若要在文书中充分体现这一公开过程,需要具备以下几点要求:一是心证主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思维方式及判断能力,确定争议焦点及审理思路;二是心证过程以直接言词为原则,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分配举证责任,形成内心确认;三是心证表达充分回应各方意见,公开逻辑推演和采信过程,确保论证体系的严密性。该案裁判文书较好体现了上述要求。


一、运用法律思维确定争议焦点及审理思路


1.争议焦点确定的心证公开。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抗辩是总结争议焦点,确定审理思路的起点和基础。在确定该案的争议焦点时,法官首先概括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及依据的权项(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责任承担方式,即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50万元。继而总结三被告的抗辩理由如下:被告一鹿晗主要基于肖像权人身份,强调无侵权行为及故意,即涉案图片非其提供给其他被告,且该照片流传范围广,从其他渠道亦可获得;被告二韩束公司、被告三苏雪达公司对涉案作品权属、行为性质有质疑,并以合理使用及费用过高提出抗辩。法官结合侵权案件审理中,确定权属、认定行为及抗辩、确定责任的逻辑,总结该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如果构成侵权,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及50万元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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