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纪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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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消极处理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置

纪法指引  · 公众号  · 时评  · 2025-05-25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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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在日常检查B县某水洗砂厂环保工作期间,先后三次发现该企业砂石原料未苫盖、物料乱堆放、扬尘四起等严重污染环境问题,后樊某以扬尘污染较难治理为由,未按规定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停业整顿,仅口头告知立即整改,未再督促落实 。2024年5月3日,有群众反映该企业扬尘四起、粉尘弥漫,造成空气污染,影响周边居民身心健康,损害周围大片农作物生长,群众生产生活深受其害问题。 樊某收到群众反映后,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未开展任何实质性工作,仅让执法队员口头告知企业整改到位,并做好检查记录,后一直未跟进落实整改 。同月7日,有群众再次反映该企业扬尘污染让周边群众深恶痛绝,当地政府却置之不理等问题。 樊某得知后,仍以难治理为由无动于衷,让执法队员再次电话通知企业苫盖好砂石原料,便以已下达整改通知应付了事 。直至同月11日,B县纪委监委对群众反映该企业污染问题进行调查时,A市生态环境局B县分局才对该企业环保问题立案调查并督促整改。


本案中,对于樊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樊某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整改环保问题,应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予以定性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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