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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国资管理新规颁布 26项规定调整涉及上市公司、IPO

金融法视界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5-11 17:1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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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中央企业重组改制中离退休和内退人员相关费用预提方案;


7、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12个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


8、指导中央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与合作;


9、指导地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管理;


10、指导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

下放事项共9项,全部与上市公司、IPO相关:

1、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审批中央企业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3、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4、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5、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6、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7、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8、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9、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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