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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老母亲病故,王水携儿女奔丧。“趁此回乡契机,父亲托付长兄之子王小山照看其宅基地,后来由王小山出面,让我们将房屋和家具处理给了二房家的儿子王小火。”王小水称,当时在不了解有房屋宅基地凭证的情况下,加之又是堂兄弟关系,“且我们一家长期在外地,宅基地无人看护,就写下了1800元收据。但是,只同意他们拆除老房子翻盖新房子,并没有将宅基地产权处理给王小火。”
之后这片地几经易手拆建,到2018年1月,王小水、王小泉在当地档案馆调取到一张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显示,王山、王火、王水曾各自取得苏南区吴县幸福村更上瓦屋两间,具体时间和房屋坐落不详。“这张存根证明地是属于我父亲的,但没有门牌号,我们只能按照老宅的位置与现状对应。”于是,二被告起诉要求返还目前幸福村更上20号的房屋;同时提出,若房屋已面临拆迁,则请求返还原告150㎡拆迁补偿房屋。
庭审中,被告王小火辩称,王水的两间旧房子和家具已经在30年前全部卖给他了,当时有公证人、还有王小山和王水的三方签字。当地镇政府辩称,“从存根形式来判断,可能是建国初期吴县政府发放的,只注明瓦房二间。王小火的宅基房于2009年拆迁,与存根的发证时间相隔近半个世纪,期间经历了上世纪50年代的土地改革,房产公私合营等运动,苏州大市范围又在上世纪80年代进行了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和城镇房屋确权发证,90年代末期,苏州又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镇政府称,由于原告主张的二间宅基房在苏州市的二次确权中都没有记录,因此可能存在二间瓦房已经灭失或权属已经发生变更的情形。
经查,1988年3月31日,王水与王小火订立房屋转让协议书,这张保存多年的协议书上载明,“王水得祖上遗产房子两间、家具若干,因本人工作单位不在本地,现应亲戚王小火之要求,愿将房子、家具转让与王小火,转让费1800元。特立此为凭”。
又查明,2009年7月,因军用站台项目移建,当地镇政府与王小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和安置协议书,很快王小火一家便自行搬迁过渡并让出旧房。“之后老宅的地怎么样我们就都不清楚了。”王小火说。
“根据原告提出的主张,我们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案承办人表示,目前原王家老宅宅基地的户主,也就是原告诉请中所称的幸福村更上20号房屋登记的宅基地户主为张某,与王家没有亲属关系。
法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