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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同学带平板电脑被打伤,老师曾奖励举报者一瓶牛奶,法院:学校也有错

新晚报  · 公众号  ·  · 2025-05-2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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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周劲因宋可擅自将自己的平板电脑交给老师将宋可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宋可此举虽是为了遵守学校规定,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电脑的行为亦有不妥,据此可依法减轻周劲的民事责任。

学校老师在明知宋可拿走周劲平板电脑上交的情况下,未指出宋可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也未及时与周劲进行有效沟通。且学校鼓励学生之间互相检举的做法也会引发学生间矛盾,因此,学校也应对宋可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认定由打人者周劲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宋可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涉案学校为落实禁止携带电子产品的校规,通过物质奖励鼓励学生相互监督举报,其初衷在于维护教学秩序,但客观上形成了以举报代管理的治理效果。”湖南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唐艳说,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隐私权等基本权利。一个缺乏边界、鼓励检举的环境,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猜忌,甚至引发肢体冲突,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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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鼓励举报同学 为何法院不支持?


这起案件揭示了校园管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学校鼓励举报的做法,表面上维护了秩序,实则制造了同学间的对立情绪。事实上,“告密”在绝大多数语境中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它往往被视为出卖朋友、破坏信任的行为。尤其在青少年群体中,友情、认同感、自我价值是人格发展的关键部分。当一个孩子为了获得奖励或表扬去揭发同伴,他的行为虽可能出于“好意”或“遵守纪律”,但也容易被同龄人视作“背叛”。

而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引导未成年人培养正确的世界观、法治观的作用,可能远大于赔偿的责任划分。

之前最高法已经阐释了司法政策:要纠偏“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学校“尽职免责”,“未尽职要担责”。如果是普通的校园伤害案,可能学校未必要担责,但是这起事件当中,学校对于没有边界的举报的支持,可能激化了矛盾。校方的问题不在于制定不允许携带电子设备的校规,而是鼓励未成年人之间不正常的举报,包括事实上默许乃至怂恿学生搜查、翻找他人的书包。

首先,这一判决明确了校园应有的法治观:举报不是僭越法律的理由。

“校有校规,国有国法”,校规再大,也大不过国法,校园依然受到国法管辖。未成年人不能以违反校规这种“高大上的理由”去违法搜查同学的书包,这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的侵害,学校不应该默许乃至纵容。

其次,这一判决有助于引导孩子培养正确的价值观:若不涉及违法犯罪、霸凌、作弊造假这样“大是大非”的问题,不鼓励学生之间的举报。

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公民对违法犯罪应该积极举报。但是,未成年人一般性地违反校规,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这本身不是原则性的矛盾,相反,“告密”横行,“私自搜查”成风,同学之间相互防备倾轧、人人自危,以冠冕堂皇的举报达到损人利己的“小心思”,这会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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