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蔡襄以“家计”譬“国计”,而“国计”的内涵,即“度所入”“量所出”,这与范镇所谓“制国用”之要义基本一致;而二府相对于三司,其于掌“国计”所受制约,亦在于不明出入之数,难知财用有无。
上述论说,乃是范镇、蔡襄为改变“制国用之职不在中书”之局面而发,虽不免夸张,但也反映了当时宰执理财不力的现实。表面看来,这一论断与田况、张方平等对二府裁决权的强调截然对立,然细究二者之差异,主要在于侧重点不同—与其说各家对三司、宰执关系的定位有所分歧,毋宁说是从理念中的“职权”与现实中的“能力”两个层面,反映了二者关系的不同面相:田况、张方平受困国计之窘,故特别强调裁决权操诸宰执而非三司,不应由三司独任国计之责;至于范镇、蔡襄等所言宰执不知钱谷出入之弊,并非否定其“制国用”之权,而是从“能力”角度,阐述宰执对财政收支缺乏知情权,须依赖三司。
北宋君臣从政务层次、决策流程等角度,对三司的角色进行了阐述,呈现出其在政务决策中的主要面相:三司奉行宰执指挥,并在宰执决策中行参谋之职。上述官员多身居庙堂,曾参与最高决策,如张方平曾先后任三司长官、参知政事,故所述多为切身经历,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三司在行政实践中的实态。如此看来,北宋三司虽“总国计”,长官更被目为“计相”,但实质上仍为奉行宰相指令之“有司”,即使与财计相关之政务,亦多取决于宰相。
但三司奉行之指令,不止来自宰相,亦多来自君主。因此,三司是否必须奉行宰相指挥,其有无不经宰相转达而直接影响君主旨意,并奉行君主诏旨的制度化渠道,乃是理解三司、宰相职权关系的重要切入点。根据前述制度参与者之“说法”,则三司作为“有司”,以奉行宰执指挥为务。倘若回归政务决策与执行场景,情况则并非如此简单。
如前所述,理想状态下,政务事关“军国之体”“安危之机”者,应由二府宰执决策。但在北宋中枢权力格局中,君主既是决策的推动者,也是最高裁断者。黄纯艳曾言,北宋君主在财政政策调整,赋税开征、倚阁、蠲免方面具有最终裁决权,三司往往直接对君主负责。因此,财政决策是否经由宰执,决策结果是否由宰执裁断,其决定权终操诸君主之手。倘若君主与三司之间存在不经宰执的信息沟通及出令渠道,那么三司的角色就不仅仅是局限于奉行宰执指挥的“有司”,其对财政决策结果的影响也可能超越宰执。
景德三年(
1006
年)二月,真宗诏修太祖、太宗两朝国史,命“中书、枢密院、三司检两朝宣敕圣旨文字进内”。这一说法提示我们,在承受君主诏令时,中书、枢密院及三司居于独特地位:中书、枢密院二府,系与君主共同谋议决策之中枢机构,敕、宣由其制定下发,修史时负责检索相关文字,自易理解;但三司与二府不同,并非君主诏令发出机构,却仍须检索“宣敕圣旨文字”,说明除敕、宣等二府所出诏令外,仍有相当数量的君主诏旨,不经宰相直接发往三司。接下来,笔者拟就三司直接奉行君主诏旨的两种方式加以考察,主要包括御前会议取旨以及奉行君主批状、传宣、内降。
1.
御前会议取旨
三司直接承受圣旨的渠道之一,为所属官员参加御前会议。需要说明的是,北宋可以参加御前会议且获得君主政务处置旨意之“有司”,并不限于三司。但相比其余诸司官员,三司参与御前会议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点。
其一,参会的频繁性与稳定性。北宋前期,官员参与御前会议的主要场合,为垂拱(长春)殿日朝。其间,君主与各班奏事大臣议政,并就部分政务做出裁决。太宗朝即已确立每日垂拱殿常朝之制,真宗、仁宗两朝,其举行时间虽在“每日”与“只日”间屡有反复,但除节假日外,基本每一到二日即可举行一次,系频率最高的常朝活动。而在垂拱殿常朝中,三司又是进奏频率最高、进奏时间最有保证的“有司”。究其原因,当与三司的奏对班次密切相关。史载:“国朝之制,垂拱殿受朝,先宰臣升殿奏事,次枢密使,次三司,次开封府,次审刑院,次群臣,以次升殿。(大两省以上领务京师,若有公事,许时请对。自余授使出入事功者欲而奏事,先听进止)。”可见除二府外,三司、开封府与审刑院,是少数可以每次参加垂拱殿常朝的“有司”。甚至在某些节假日,常朝奏对班次有所调整,三司也能保持其进奏频率。如大中祥符三年(
1010
年),閤门请求减少朔望日垂拱殿常朝奏对官员的数量,建议“除三司、开封府、审刑院外,自余升殿奏事官,非有急切,并须次日”,朝廷“从之”。
值得一提的是,当政局处于非常时期,诸司奏对往往暂时中止,而三司仍能保持其在面奏中的特殊地位。如乾兴元年(
1022
年)二月,仁宗即位之初,在丁谓等臣僚的主持下,确立了刘太后垂帘体制下的听政制度:除军国大事可临时召对臣僚,若为日常政务,仅五日一御承明殿,与二府大臣面议政事,以前的垂拱殿日朝听政不再举行。如此一来,部分原先具有稳定面奏权的“有司”,无法维持其奏对频度。但至次年(天圣元年,
1023
年)五月,因政务处理的需要,诏“承明殿垂帘日,许三司、开封府、御史台与属官一员同奏事”,三司面奏权即得到恢复。再如嘉祐元年(
1056
年),仁宗一度“不豫”,难以长时间听政,遂下诏“惟二府得奏事”,至当年七月,“始引对近臣”,命三司、开封府、台谏官、审刑院“复上殿奏事,仍日引一班”,三司仍是除二府之外最早恢复面奏权的“有司”。相比之下,其余财务管理机构的官员,如转运司长官、京师诸司库务监官等,唯辞见、请对、轮对时方能获得面奏机会。其与君主交流政务的机会相当有限,甚至多须依赖三司进奏,以便君主了解本司情况。大中祥符八年(
1015
年)七月,提举库务官蓝继宗进奏:“准诏,每到库务点检不便事件,合行条约改更,并与三司同议以闻,自后皆依诏施行。切缘有至不便事,及三司元规画不当,失于拘检官物者,更难与三司议,望许臣等上殿敷奏。若常程不便事,即与三司同议。”这一建议为朝廷采纳。由此可以看出,提举诸司库务就制度调整提议,除非事由特殊,或三司谋划不妥,否则均须与三司同议后进奏,自身难以独立上殿面奏。
除面奏频率较高,三司每次面奏所获得的时间也相对充分。据王化雨研究,宋廷对每日视朝的班次和总班数有规定,但一般不限定各班奏事的时间。这一做法本是基于信息通进的灵活与合理性方面的考虑,但也导致班次靠前者用时过多,以致班次靠后者常常无充足的奏事时间,或被隔至次日。作为每日仅次于二府进奏的三司官员,自然无法挤占二府大臣的进奏时间,但相比于其他臣僚,其自身进奏时间还是较有保障且相对充裕的。嘉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