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发行人自身的创新特征
(一)技术创新与市场地位
发行人一直致力于永磁材料加工设备的技术研究和数字化、智能化产品开发,其核心技术主要聚焦于永磁材料的高精度成型技术以及低损耗的氢破碎技术等,并专注于提升产品生产效率以及降低能耗等方面,为磁场成型压机、氢破碎炉等永磁材料重要生产设备实现全面国产替代并全面超越国际水平等方面做出重要实践探索。公司在产业链、客户资源、技术研发、成本控制等方面拥有明显竞争优势,客户涵盖了中科三环子公司、金力永磁、宁波韵升、正海磁材、大地熊、英洛华等行业内龙头企业,公司已成为国内永磁材料企业的重要设备供应商和服务商。
(二)产品创新
公司秉承“持续创新、至善至美”的宗旨,始终追求产品创新。公司研发的产品多次获得浙江省内首台(套)认定。公司自主研发的全电动智能磁场成型机于
2023
年
1
月获得“国内首台(套)装备”认定。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拥有
95
项授权专利技术、
5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多项技术储备。公司被授予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宁波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宁波“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宁波市磁材制造业十佳企业”等荣誉。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被评为“工信部第三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并于
2022
年
5
月被评为“工信部第三批建议支持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分析说明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之规定,发行人选择第一项标准,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
根据可比公司的估值水平及公司最近市值情况,公司预计发行时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021
及
2022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1,896.63
万元和
3,156.70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
14.67%
及
21.14%
,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项的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晗权直接持有发行人
55.5814%
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王晗权与王爽夫妇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73.4186%
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第一大股东王晗权直接持有发行人
55.5814%
的股份,其担任驰昇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实际支配驰昇投资所持有的公司
9.3023%
股份的表决权,王晗权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
64.8837%
的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股东王爽直接持有公司
3,67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8.5349%
,在公司担任董事;王晗权与王爽为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控制公司
73.4186%
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王晗权先生,
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7
月就职于宁波韵升强磁材料有限公司,担任职员;
2000
年
7
月至
2010
年
4
月就职于百达机床,担任经理;
2010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就职于百琪达有限,担任监事;
2017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爽女士,
197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7
月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担任职员;
2000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就职于宁波市协和银行有限公司,担任职员;
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担任财务科长;
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就职于百琪达有限,担任财务经理;
2017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人事主管。
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并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现对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百琪达智能科技(宁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 录
问题
1.
关于关联方借款及同类业务
....3
问题
2.
境外销售大幅增长及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4
问题
1.
关于关联方借款及同类业务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
1
)
2020
年,发行人存在向关联方提供借款的情况,合计出借资金
2,730
万元。一是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表哥袁迪欢控制的
2
家公司宁波驰越、同辉磁电提供借款
1,130
万元,其中
500
万元流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构成资金占用、
130
万元用于同辉磁电短期资金周转、
500
万元用于宁波驰越资金周转。二是向关联方齐昇自动化提供借款
1,600
万元,资金通过齐昇自动化流向齐昇自动化实际控制人胡欣个人。(
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表哥袁迪欢控制的企业宁波驰越经营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的永磁材料氢碎加工业务,宁波驰越于
2022
年、
2023
年向发行人采购氢破碎炉。报告期内,宁波驰越存在与发行人各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分别为客户宁波铄腾、供应商林德气体。(
3
)发行人仅向客户宁波铄腾销售设备及配件,
2020
年至
2022
年设备收入合计
479.48
万元,未提供氢碎服务;氢碎服务由宁波驰越向宁波铄腾提供,
2020
年至
2022
年对宁波铄腾氢碎加工收入合计
1,446.39
万元。
请发行人:(
1
)说明上述关联方借款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说明借款资金流转过程中是否流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资金占用行为及相关整改措施。(
2
)结合袁迪欢所控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高管任职及资金流水情况等,说明宁波驰越、同辉磁电等企业是否实际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说明袁迪欢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或利益输送。(
3
)说明宁波驰越经营具体情况、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主要财务数据。说明发行人、宁波驰越与宁波铄腾合作关系的形成原因及商业背景,发行人未向客户宁波铄腾提供氢碎服务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让渡商业机会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具有独立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证据及结论。请保荐机构提供企业间借款及相关主体资金流水核查的相关
底稿
。
问题
2.
境外销售大幅增长及毛利率较高的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
1
)
2022
年及以前,公司无境外销售收入。
2023
年度,公司经审阅的境外销售收入合计
2,476.49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12.01%
;其中,对客户
NOVEON
的全电动磁场成型压机收入为人民币
1,939.63
万元。
NOVEON
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约
100
万美元。(
2
)
2023
年
1-6
月全电动磁场成型压机毛利率上升,主要系境外销售产品定价相对较高。发行人预测
2024
年营业收入、归母扣非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