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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5辑)中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问题,通过案例和评析内容,搜集以往相关裁判实例和法律依据,供读者参考。
法信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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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D29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永安市恒盛合金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市多棱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
知识产权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否错误的认定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即要从行为的违法性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综合判断。另外,知识产权诉讼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并不能成为财产保全错误的抗辩理由。
案号: (2014)榕民初字第102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45辑(2017.1),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2月第1版
评析:
本案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多棱公司对恒盛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属于错误申请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在实践中争议不大,而对“申请有错误”是否构成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
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则规定,行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故侵权责任法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
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中,多棱公司主张其在提起本案专利侵权诉讼时,涉案专利尚属有效,其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是正当合法地行使诉讼权利,并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笔者认为,财产保全是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作出之前对被申请人的权利采取的限制措施,
如果被申请人实际并未侵权,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法律并未将申请财产保全规定为申请人维护自身权利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是否提出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决定。为了有效弥补错误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法律还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的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就是为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的情形下,更好地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从本案来看,多棱公司在本案诉中对恒盛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获得法院准许。但因为涉案专利被最终宣告无效,多棱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对恒盛公司的起诉。故多棱公司关于恒盛公司构成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并未得到法院支持。可见,多棱公司在其申请财产保全时,并未充分意识到其提出该申请的风险,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因财产保全行为给恒盛公司造成了损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