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提供了关于法律问题的解答,包括权利行使竞合案件中撤回诉讼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以及关于公司股东、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侵犯名誉权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文章采用了json格式,包含了关键点的主要内容和细节描述。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权利行使竞合案件中撤回诉讼的时效问题
权利人撤回前案诉讼,若起诉状副本已送达对方当事人,一般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但要根据撤诉原因等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不同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况,权利人提起前案之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关键观点2: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应当直接适用“同时支付规则”,即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提取单证时即应承担支付义务,并据此起算诉讼时效。优先适用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
关键观点3: 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
每笔物业费债务系独立之债,诉讼时效分段分别起算。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
关键观点4: 公司股东系夫妻双方是否能认定为一人公司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夫妻持股的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仍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
关键观点5: 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另一半能否要回
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如未经另一半同意,可能存在被追回的风险。
关键观点6: 侵犯名誉权的方式
采取“指桑骂槐”“含沙射影”等方式辱骂他人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正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傅家谋
问题2:
买卖合同未约定货款支付时间,出卖人主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疑意见:
从我国民法典立法的体例结构看,不论是总体结构还是各编结构,都是按照“从一般到具体”进行编排的。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典时,则应遵循“从具体到一般”的适用规则。具体到买卖合同,应当优先考虑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中关于买卖合同的具体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再考虑适用合同编通则乃至总则编的相关规定。题述问题涉及民法典买卖合同中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的“同时支付规则”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随时履行规则”的适用关系问题。对此,应当直接适用“同时支付规则”,即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即应承担合同价款支付义务,并据此起算诉讼时效。理由在于:从基本的体系逻辑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于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部分,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于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从民法典合同编的体系结构看,通则与典型合同、准合同构成总分关系,是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故应当优先适用分编中的具体规定。而且,从基本法理上看,对于未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时间的买卖合同而言,在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买卖合同标的物或者相应单证后,买受人就负有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相应地,出卖人就享有了对买受人主张支付价款的请求权,这时已与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吻合。
是故,就问题所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情形,有必要先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看当事人之间有无补充协议,或者能否通过交易习惯来判断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如若不能,则应依照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确定出卖人合同价款请求权的成立时间,进而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答疑意见: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计算方式,我们倾向于认为,每笔物业费债务均系独立之债,其诉讼时效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分段分别起算。主要考虑: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人需要提供的物业服务和业主应当支付的物业费总额,在物业服务合同成立时尚不能确定,而是随时间的延续而发生变化;同时,物业服务合同通常约定物业服务费按照固定周期结算(如一年一交),每个周期的物业费债权相互独立,多个结算周期的物业费债务实为多个相互独立的债务集合,而非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故物业服务费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分段分别起算的规定,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21-007)》的裁判要旨已明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继发生,各期债务之间虽互有关联性,但更具有可分性,独立性大于关联性,应认定为独立债务,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