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2年10月,芙蓉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案件开庭后,被告之一的湖南省天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了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他71名居民业主经法院传唤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芙蓉区法院在缺席判决中指出,楼顶属于楼房的公共部分,作为五一东村13栋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对该栋楼房共有部分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由于该栋楼房老旧且年久失修,全体业主疏于管理,导致楼顶水泥板脱落砸伤谢某,对于谢女士受伤存在共同过失,应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
案件宣判后,当事各方反应不一。有小区业主表示,事发当天风力较大,是大风导致水泥板脱落,“这是天灾”。还有业主认为,五一东村13栋楼原是天心公司的单位房,应由天心公司承担责任。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许中缘对“天灾”一说并不认同。他认为,“天灾”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排除的客观情况。如果是“不可抗力”,那么全体业主就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因大风刮掉楼板的情形是由于业主疏于管理造成的。“如果勤加管理的话,就不可能造成损害发生。所以,与其说是天灾,不如说是人祸”。
本案被告之一的天心公司则认为,其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应该如何理解,意味着什么?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邓龙介绍,连带责任是指原告可选择要求一个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选择要求一个被告或者部分被告或者全部被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超过自己承担份额的被告,可向其他被告追偿。
具体到本案,如果全体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则谢女士可要求天心公司赔偿全部款项,再由天心公司向其他被告追偿。如果天心公司只承担按份责任,则其只需赔偿其应承担的3361元即可。由此可见,被告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其负担并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