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假定公认意见是真确的。
密尔认为:“即使是全部真理,若不容它去遭受而且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之抱持这个意见就像抱持一个偏见那样,对于它的理性根据就很少领会或感认。”③ 正如密尔所举的一个例子,在人们生活当中,经常耳熟能详的那些谚语、常谈,往往在自己亲身经验了某项痛苦时才后悔当初没有认真倾听懂得那些被漠视的谚语、常谈的人们所进行的赞成和反对的辩论,对其意义了解深入一点,则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马克思说真理具有相对性。世界上根本没有绝对的对和绝对的错。所谓的真理,它是与其对立面相协调的产物,而这种矛盾双方的协调、妥协恰恰需要对立的意见的存在、辩论、冲突,以致获得暂时的理性认识。
第三,密尔假定了一种情况是:除了上述两种极端的情事,这种情事是指介于两种教义之间的真理,即某些公认意见仅有一部分是真理。
这种情况往往会被人们歪曲、夸张,并从一些应互相伴随、互相制约的部分分离出来。密尔认为,在人类心灵方面,片面性永远是规律,而多面性则是例外。因此,“即使在意见的旋转运动中,通常也是真理的,这一部分落下去而那一部分升起来。”既然人类的智力的现有状态是此等情形,那么只有通过意见分歧才能使真理的各个部分得到公平比赛的机会。
当然密尔在论证了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之重要性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对其应设立某些正当的限制、节制,即不能超越公平讨论的界限。诸如“对事实和论据予以压制”、“谩骂、讽刺、人身攻击等”,就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法律却不能干涉。他说:“无论要限制哪一方,法律和权威显然总是都无分的。”④
讨论完了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后,密尔转而讨论个人行动自由。个人行动自由是指将意见在生活中付诸实践的自由。因而也可以看出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是行动自由的前提。密尔将行动自由理解为个人的个性自由。“生活应当有多种不同的实验;对于各式各样的性格只要对他人没有损害应当给以自由发展的余地;不同生活方式的价值应当予以实践的证明,只要有人认为宜于一试。”⑤ 而个性的自由发展是福祉的首要要素之一。个人的个性自由是需要通过在生活实践中,自身各种能力得到运用、提升,进而实施自己选定的生活方案的过程中进而得到体现的。“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替它规定好了的工作,它毋宁像一棵树,需要生长并且从各方面发展起来,需要按照那使它成为活东西的内在力量的趋向生长和发展起来。”⑥ 而如何保证一个人的行动自由(个性自由)呢?密尔认为最主要的还是要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不同的人需要不同的发展其精神的条件;不同的人不能健康地生存于同一物质的空气和气候之中。”⑦ 总之,密尔十分强调个人行动的完全自由,特别是个性的自由发展。它是人类幸福和社会进步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