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曾某伟、刘某桂、廖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人提出归案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赃款已被追回,没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廖某明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曾某伟、刘某桂属累犯,从重处罚,廖某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三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被告人曾某伟、刘某桂、廖某明商量冒充警察以嫖娼的名义向嫖客要钱,并制作假警官证和购买“警服”。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曾某伟、刘某桂、廖某明在萍乡市火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邱某发后,由廖某明尾随邱某发坐上公交车,曾某伟、刘某桂则开车跟在公交车后面。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角附近邱某发下车后,三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以涉嫌嫖娼为由将邱某发拉上由曾某伟驾驶的帝豪车内。
车行至安源玻璃厂附近路段时,曾某伟等人要邱某发交“罚款”1500元,邱某发不交,随后刘某桂从邱某发身上搜出人民币400元钱。事后,曾某伟分得200元,刘某桂、廖某明各分得1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邱某发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4日中午11点40分许,他从东方宾馆坐车到金山角公交公司门口站台下车。下车后,站台边一小车车后座的人打开车门要他上车,他一只脚踏进车子后座,听到后座的人说他嫖娼,他下意识想逃离,但是后座的人强行拉他上车。拉上车后,司机说坐在他旁边的是队长,穿了警服,司机边开车边问他是哪里人,家住什么地方,电话号码等情况,他如实回答,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男子做记录。司机问他知不知道犯了什么事,他说不知道,司机说有人举报他到“鸡店”嫖娼,犯了法。车开到安源玻璃厂前的路边上时,车子停下来,司机又说他嫖娼要拘留半个月,他没有吭声,司机说看他态度好,不要拘留交1500元伙食费放他一马,他说没钱,坐在他旁边的队长搜他身,搜出400元钱。司机说不够钱,要他打欠条,约好21号上午9点交钱,坐在后座的男子用手机对他照了一张相说他跑不了,后将车开到金山角博昌家具城让他下车。他到交警队查看监控后,于2015年12月15日报案。12月21日上午8时10分,他接到一男子电话问他是否准备了钱,要交1100元钱,他说没有借到钱,对方说今天一定要准备好钱交罚款。但他再打这个号码已经无法接通。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曾某伟对二组10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确认8号刘某桂、3号廖某明是伙同他冒用警察身份强行索要嫖客钱财的“老表”、“老兄”。
被告人刘某桂对二组10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确认3号廖某明、5号曾某伟是伙同他先后两次冒充警察敲诈嫖客的人。其对另一组10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确认6号邱某发是2015年12月被敲诈的嫖客。
被害人邱某发对三组10张不同相片进行辨认,确认8号刘某桂、5号曾某伟是以嫖娼为由,抢去他随身携带的400元现金的“队长”及“开车的司机”,坐副驾驶座的男子他没有看清面目,认不出来。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曾某伟、刘某桂指认萍乡市开发区安源玻璃厂附近路边上是他们2015年12月伙同廖某明招摇撞骗的地点。
4、被告人曾某伟供述:他、“老兄”及“老表”三人商量在火车站附近的“鸡店”门口找年纪大的嫖客,他和“老兄”穿警服,冒称警察,以嫖娼的名义向嫖客要钱,他负责开车,找到目标后,“老表”跟嫖客,在人少的地方,“老兄”和“老表”将嫖客拉上车,说他们是公安局的,要嫖客拿钱出来,如果不拿钱出来就告诉嫖客家里人,或者说把嫖客关起来,罚钱,然后嫖客就会拿钱,钱除去给他的加油费三人平分。姓名为杨学亮的假警官证是他叫人做的假证,疑似警服是“老兄”买的。大概一个月前的一天上午,他们在火车站附近找到目标后,由“老表”跟着嫖客坐公交车,他和“老兄”开车跟在后面,“老兄”在车上穿好警服,到金山角宾馆门口老头下车后,他将车停在老头面前,“老兄”打开车门以老头嫖娼为由将老头子扯上车,到了偏僻的地方,他们对老头说其嫖娼,要拘留半个月,还要交罚款,老头不说话,“老兄”要老头交钱,不拘留。老头说没有钱,“老兄”从老头身上搜出一个钱包,拿走里面的400元钱,并要老头找个时间把剩下的1100元钱交过来。他们留了老头子电话还用手机对着老头子照了相,在博昌附近让老头下了车。之后,“老兄”还打了电话给老头,老头还是说没有凑到钱,就没有再问过“老头”。他分了100元油钱,剩下的300元三人平分。
5、被告人刘某桂供述:2014年,他在看守所服刑时认识廖某明,2015年出狱后,廖某明介绍曾某伟给他认识。在看守所服刑时廖某明就说出去以后一起冒充警察敲诈钱财。到2015年10月份,廖某明叫他一起去冒充警察敲诈嫖客的钱。他们的作案工具有警官证、警服以及曾某伟的吉利轿车。警官证不知道哪里来的,上面的照片是曾某伟穿警服的照片,名字是杨什么,警服是他们在萍乡市军分区卖劳保用品的商店内买的。廖某明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和跟踪,曾某伟负责开车以及敲诈嫖客,他负责穿警服装警察。在看守所时廖某明跟他说过到幸福小区那些卖淫场所附近守嫖客,跟踪嫖客到合适地方后就上前装警察要嫖客交罚款。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多钟,廖某明打电话叫他出来走一走并叫他在火车站附近等,在火车站路边上他和廖某明、曾某伟碰面,碰面后,三人在火车站附近的幸福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快到吃午饭时发现一个嫖客从幸福小区的卖淫场所出来,他们三人跟着,廖某明跟着嫖客上了公交车,曾某伟开车跟在后面,他坐在曾某伟车后排。在车上,他和曾某伟穿上警服。嫖客到公交站台下车后,廖某明也跟着下车并上了车子副驾驶。曾某伟开车慢慢靠近嫖客,他把车窗玻璃摇下来跟嫖客说鸡店不要去了,曾某伟叫嫖客上车。曾某伟说嫖客嫖了娼,对方开始不承认,后来曾某伟将车开到安源工程玻璃厂旁边说“嫖娼要拘留十五天,还要罚款,看在你这么大年纪,放你一马,不用拘留,1500元伙食费当做罚款”。嫖客说只有400元钱,并说隔几天将钱送过来,曾某伟叫嫖客留下电话号码,他还对着嫖客照相,曾某伟说照了相跑不了。然后曾某伟开车到博昌附近让嫖客下了车,他将400元给曾某伟,除掉车子油钱,他们三人一人分了100元钱。
6、被告人廖某明当庭供述:2015年12月14日上午他与曾某伟、刘某桂冒充警察诈骗嫖客的钱,钱三人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