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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改革的思考

一药一世界  · 公众号  ·  · 2017-10-30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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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另一重要内容,2014年版《条例》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确立了我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如规定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进行临床试验,除了CFDA不定期公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之外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都需要临床试验且需备案, 部分对人体有较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需要由CFDA审批等。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2016年6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医疗器械GCP》)。这是我国首部以部令实施的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系统规范,为临床试验质量管理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也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另外,为了推进《条例》以及《医疗器械GCP》的实施,CFDA还发布了许多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的相关配套文件,见表1。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改革动向2017年5月11-12日,CFDA连续发布了2017年第52、53、54、55号四个关于鼓励药品和医疗器械创新政策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对制约药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提出了值得思考的解决政策。其中,CFDA2017年第53号文《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改革临床试验管理的相关政策》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详细地罗列了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内容,格外引起关注。四个公告中,还提及要建立医疗器械审评团队负责创新类医疗器械审评并实施项目管理人制度,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的经验推广到医疗器械注册环节,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再评价制度,建立职业化的医疗器械检查员队伍等。这些都是一些突破性的提法,值得认真研究。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几大重点改革动向。一是取消临床试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改为备案管理;二是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临床试验机构,提供临床试验专业服务;三是要完善伦理委员会机制,根据需要成立区域性伦理委员会,推进伦理审查互认;四是要允许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用于国内注册。申请人在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符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要求的,经现场检查后可用于在中国申报注册。申请人在境外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除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外,在境外获准上市时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可作为临床试验资料用于在中国申报医疗器械注册。征求意见稿提出的这几点改革意见,引发了国内外对中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改革的关注,必将在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发展启动“专一模式”长期以来,医疗器械行业并没有专门的临床试验机构,临床试验任务一直是在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完成的。2005年实施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药品临床试验基地”。尽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从法律位阶上而言只是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该条的规定却是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基地同等化的根源。药品和医疗器械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两者临床试验的各项要求存在天然差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目的相比药物更为复杂,除了治疗,还包括检测、诊断、预后、康复等方面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一般不分期,部分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需要预试验,且临床试验周期相比药物要短,而风险差异较大。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使用的样本量大、涉及的研究中心数量多、对研究者的依赖程度低。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使用的样本量小(除划分为第三类的体外诊断试剂外),涉及的研究中心一般不多,对从事临床试验的研究者依赖性高。鉴于医疗器械和药物在临床试验上的巨大差异,将医疗器械与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绑定管理只能是权宜之计,绝不能僵化不变。2015年7月20日,CFDA曾发布通知就《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的发布,表明我国已经在思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独立发展的问题,但该意见稿还是沿用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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