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被告新都冠生园辩称,首先,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未将冠生园作为商标使用,产品标注的是自己的商标“新冠”和“禧月坊”。产品外包装上的“冠生园”与原告商标也不相同,且产品外包装上醒目位置均标注自己的商标及生产厂家,尽到了严格的告知义务,普通大众可以分辨出产品品牌和生产者,不易造成混淆。对于大众来说,被告企业官网域名中的字母“gsy”与“冠生园”商标中的“gsy”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其次,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企业字号中“冠生园”的渊源是与重庆冠生园的联营,后沿用至今,并非故意攀附。被告名下的两个商标“新冠”和“禧月坊”在四川乃至西南地区都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中“新冠”商标曾被认定为成都市著名商标,在品牌发展顺利的情况下,被告企业也无需傍名牌。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普陀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二:其一,被告将“冠生园”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完整规范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被告取得“冠生园”字号自有其历史渊源与时代背景,企业与新都县冠生园食品联营厂具有承继关系,其注册、使用“冠生园”字号时间早于上海冠生园公司取得“冠生园”字号时间,亦早于“冠生园”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时间。同时考虑到,一个传统老字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脉相承之下多个老字号经营主体并存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经营主体都不具有恶意,形成的字号权具有其正当性。被告在当地经营多年,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生产能力,如果完整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二,被告使用“冠生园”“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以及注册使用“xdgsy.com.cn”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法院认为,同属食品行业竞争者,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冠生园”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亦知晓联营合作结束后不得再使用冠生园牌名、商标和包装,应当在相关标识的使用上予以合理避让。然而被告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产品、官网、微信公众号上突出“新都冠生园”“新都冠生园出品”等字样作为产品推介之用。根据被告的举证,其自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企业字号本身的知名度却未涉及,从其实际使用的方式包括产品的标识位置来看,其“新都冠生园”信息更为突出。且“冠生园”部分以不同字体、不同大小的方式予以呈现,较易使相关公众将注意力着重放于“冠生园”3个字上,其行为难谓正当。而该案中,“冠生园”既是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又是原告及其关联公司的字号,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亦无法区分被告的该种使用方式系指向企业名称还是指向商标,该种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至于被告注册使用“xdgsy.com.cn”域名,因字母组合“xdgsy”读音和含义不具有唯一性,难以认定其与“冠生园”存在对应关系。且原告主张的3个涉案商标中仅有一个包含“G.S.Y”字样,从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来看,该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仍为“冠生园”中文字样。难以认定“xdgsy”与3个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故注册使用该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