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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分析与发展建议

能源新媒  · 公众号  ·  · 2025-04-21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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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形成机制方面,绿色电力交易实现新能源电能量和绿证分离,新能源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应分别明确,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绿色电力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


绿色电力交易结算和偏差管理方面,电力交易机构向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交易主体出具的绿色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含三部分内容,一是电能量部分结算电量、价格、结算费用,二是绿证部分结算数量、价格、结算费用,三是电能量部分偏差结算费用。其中,电能量按照跨省区、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绿证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数量。


绿证核发划转与唯一性方面,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绿证核发,确保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性,不得重复计算或出售。


(三)绿色电力交易与新能源交易的区别


发电侧市场主体范围方面,两者相同,均为集中式或分布式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交易规则方面,两者基本类似,均属于中长期交易的组成部分,同样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交易标的物方面,两者不同,新能源交易标的物为风电、光伏项目所发电量,通过市场交易合理反映新能源电量的电能量价值。


绿色电力交易面向既有电能量需求,又有绿证需求的电力用户;新能源交易面向只有电能量需求,没有绿证需求的电力用户;同时,参与新能源交易的发电企业,可以通过绿证交易,将绿证单独交易转让给电力用户。也即绿色电力交易可以拆解为“新能源交易+绿证交易”,对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最终实现殊途同归。



二、新能源参与电力

市场发展形势分析




我国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不断提升市场交易规模,随着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之间区别的明确,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形式得以进一步完善,同时健全了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为电力用户和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市场交易品种选择。


(一)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区别进一步明确,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形式不断完善,稳妥扩大新能源入市规模。


当前,我国各省(区)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形式尚不统一,宁夏、山西等省(区)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并存,部分省份只有绿色电力交易。


随着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的完善,统一了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市场的交易形式和交易标的物,为风电、光伏项目公平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新能源交易、绿证交易提供了政策依据。绿色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明确了绿色电力交易是中长期交易中的一种形式,从而在中长期交易市场模式下,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可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和绿证“证电合一”交易);也可单独参与新能源交易(单独的电能量交易),其电量对应的绿证可单独参与绿证交易。


绿色电力交易和新能源交易均属于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形式,丰富了新能源发电项目企业选择市场交易的类型,有利于稳步扩大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规模。


(二)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不断完善,改变目前绿色电力交易锚定煤电交易价格的状况。


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明确了绿色电力价格由新能源电量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两部分组成,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两部分均应由市场交易形成。当前,我国绿色电力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单一,绿色电力交易价格、新能源电能量价格、绿证三者价格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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