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某某系”四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在有登记和备案且所发产品均在银行托管的情况下,依然发生了系统性风险事件,
进一步促使监管机关加强了监管力度。
目前监管机关围绕私募的“设立及运营”、“备案”、“募集”、“投资”、“税收”等方面不断提高监管和处罚力度,并积极协同司法机关,对行业内的违法犯罪给予重拳打击。
可以将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规则体系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
事前阶段:目前,我国设立私募管理人和发行私募项目,均不需要行政审批,采取的是注册制,即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因此,“事前”主要依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
事中阶段:主要通过私募基金在募集和运营中,充分的信息披露为手段。
事后阶段:以追责为手段,包括行政和司法两个手段。
就以上三个阶段而言,在我国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以及信息仍然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
事前和事中阶段的监管和自律效果有限
,“某某系”事件已充分暴露了这两个阶段的缺陷。
现“某某系”事件中包括实控人在内已经先后有多人被采取了刑事司法措施,即将被追究严重的刑事责任。私募基金现有的行业管理同前些年的P2P行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在系统性危机出现的情况下,上层会倚重事后阶段而果断祭出刑法利剑,以平民愤。
可以预见,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私募行业在市场及监管双重的浪潮洗礼下,很多私募管理人将
不得不正面面对刑法利剑的考量。
结合私募行业可能涉及的问题,主要涉及的罪名为:刑法192条“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刑法272条“挪用资金罪“(最高刑期为10年有期徒刑)、刑法271条“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期为15年有期徒刑)。
当然基于不同的情况,可能还会涉及触犯刑法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金融类犯罪以及涉及公司管理类和税务类的刑事犯罪。
私募行业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瓶颈阶段,行业发展即将面临一个新的周期,洗牌也在所难免,行业监管在周期性的作用下,也逐步体现出了“升级”态势,当前私募行业依旧风平浪静,但实则暗流涌动,很难说今后几年的时间里私募行业不会重复P2P前几年的历史。
风险已显,且行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