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司法部联合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收费基本准则、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禁止性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
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临时加价等变相提高收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等行为。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并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关键观点2: 明确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责与要求
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制作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等。禁止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关键观点3: 规定禁止性行为和处罚细则
明确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行人、地方政府等的禁止性行为,并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包括依法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关键观点4: 强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过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强调要培育独立、客观、公正、规范的中介机构。
正文
《规定》共十九条,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明确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公司在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具体来看,规定中介机构执业和收费的基本准则。《规定》明确,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以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同时中介机构应配备符合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中介机构不得以参与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形式,帮助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规定》提出相关主体的执业规范与收付费具体要求。
明确证券公司保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律师事务所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收费的禁止性行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为公司上市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