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就是以规避监管指标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比如说通过资管计划将不良资产虚假出表、债券投资重分类调节利润、信贷资金借道建筑业等投资两高一剩等。)
2、
空转套利
:信贷“空转”;票据“空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
是通过多种业务组合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未流向实体经济,也就是所谓的“脱实向虚”
。比如说用本行的融资违规置换其他行融资用于企业借
新还旧、用本行理财资本购买他行理财产品、用本行吸收同业资金(含同业存单)对接外部理财产品和资管计划等。关键在于“脱实向虚”)
3、
关联套利
: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通过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设计交易机构、交易背景等形式获取利益
。比如说像关联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内部交易转移资产或调节业务规模等。关键在于套利通过了关联方。)
2017年4月6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1、
不当创新
:专项整治检查要点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2、
不当建议
:
着重检查的业务包括同业业务、理财业务、信托业务
。同业业务方面,银行要自查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同业融资中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
不当激励
:53号文让银行自查包括考评指标设置、考评机制管理、薪酬支付管理等。
4、
不当收费
:则要检查银行是否向客户收取服务费用时,是否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无实质性服务
2016 年 6 月 1 日保监会向各保险资管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
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
存款通道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
通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本次通知主要是对通道业务进行限制,防范监管套利,对投资没有影响。
2016 年 6 月 22 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登记发行以及禁止行为给予了明切的说明。通知中重点提出了八大禁止情形,
包括禁止发行“资金池”性质的产品,禁止发行“套嵌”交易产品,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限制分级产品杠杆倍数(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 1 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 3 倍),禁止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禁止设立子账户进行操作,必须明确
与银监会、证监会的监管风向一致,资金池带来的期限错配风险在近几年以来成为保监会重点关注的风险点,降杠杆、防风险成为各个监管机构的共识。本次 104号文保监会针对保险资管投资行为和产品规范的再度强化管理,形式上与证监会资管产品“八条底线”较为一致,主要是防范资金池带来的期限错配、降低分级产品杠杆、实现风险隔离。另外,通知中的多项规定限制了投资的渠道和套利空间,加上集合产品和保险资金不能进行非标这种高收益基础资产投资,规模较小、以往业务拓展更为激进的保险可能会面临一定的规模和
业绩上的压力。
三、“印发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
1、加强机构股权监管
,研究制定保险业统一的保险机构股权管理规则,设立更加科学严格的股东分类约束标准,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降低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加强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强化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严禁代持、违规关联持股等行为。……加强对股东增资、股权转让的审查力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研究出台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制度,评估确定首批国内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名单。
按照通知的这一条,以后严重违规的股东,其股权可能被强制转让。在强制转让过程中,溢价无从谈起,平价都恐怕不好维持。这将带来剥夺,把野蛮人抢来的财富剥夺走。
2、严格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坚持去杠杆、去嵌套、去通道导向,从严监管保险资金投资各类金融产品,严禁投资基础资产不清、资金去向不清、风险状况不清等多层嵌套产品。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的引导政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配套政策。
3、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