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识产权那点事
专注知识产权诉讼、咨询等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调研、培训等服务。投稿请至[email protected]。感谢您的关注!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知识产权那点事

【案例报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不等同于商标近似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27 17:49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判决观察】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格斯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2、古希公司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包商品上使用的guess、G标识和“ ”、“ ”装潢是否与古希公司涉案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3、被诉侵权包商品上使用菱形连缀图案搭配“ ”标识的商品装潢是否与古希公司主张的“双G菱形花纹布”知名箱包商品特有的装潢构成近似;4、如果侵权成立,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大洋百货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格斯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格斯公司产生包使用的标识和古希公司的商标相近似,但商品上的装潢和古希公司箱包产品特有的装潢并不近似。遂判决格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古希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机时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大洋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古希公司第4374356号“ ”、第1927849号“ ”、第1927786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共同赔偿古希公司50万元。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满,遂上诉至江苏省高院。二审认为,古希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对“ ”、“ ”、“ ”、“ ”、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以及对“ ”双G菱形花纹布知名箱包装潢享有的权利,而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大洋百货被控侵权行为主要是使用了大写字母G、“ ”、“ ”、手写体guess标识以及“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