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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醉驾逃逸,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25 07:0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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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2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后,不但不及时报案、抢救,反而弃车逃逸;同时,孔某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干扰公安机关对事故处理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虽然孔某肇事后逃逸,未能对其及时进行酒精含量检验,但在案间接证据(如饭店提供的饮酒数量、发生事故的过程、一同喝酒的张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等)可充分证明孔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孔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等规定,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孔某提出上诉。孔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完全依靠无法查证属实的间接证据对孔某定罪量刑,违反了证据规则。一是在案言词证据无法证实孔某在案发当晚喝酒的确切数量。二是因个体差异和受外部条件影响,同一时间段喝进同样数量酒的人,经过同样长的时间后,各自的血液酒精含量并不相同,未必均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状态。因此,原审判决以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孔某醉酒的依据,不合逻辑,不能得出孔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唯一结论。请求撤销原判,宣告孔某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孔某还指使多名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影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原审判决在未能准确查明孔某血液酒精含量的情况下,认定其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判决其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不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与危险驾驶罪相比,妨害作证罪是更为严重的犯罪,但根据上诉不加刑的法律规定,并鉴于孔某归案后对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基本事实能够供认,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区人民法院(2012)某法刑初字第717号刑事判决;
2.上诉人孔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二、主要问题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三、裁判理由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孔某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检验其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因孔某逃逸未能及时检验其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饭店提供的饮酒数量、事发过程、一同喝酒的张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间接证据,足以认定孔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酒的唯一直接证据,在无法对孔某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构成危险驾驶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根据间接证据可以认定孔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对其在肇事后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可以单独评价为妨害作证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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