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保证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丰富立法形式,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提升立法座谈、论证、评估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对立法项目的评估论证,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潜在风险,对立法时机和各环节工作进行综合考量,着力防范各种重大风险隐患。进一步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作用,提升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三、强化工作落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进度管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起草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切实提高立法项目起草质量,扎实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分歧协调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列为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的,要按时提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为审查、审议工作留足时间。列为预备项目的,要加大推进力度,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各项立法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为健全完善相关领域立法打好基础。列为调研项目的,应当重点针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时机等方面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对于立法必要性不强或者立法时机不成熟的,在下一年度申报立项时予以调整。在起草立法草案过程中,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主动沟通、充分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营商环境、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各方意见、开展论证评估、协调重大分歧以及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情况。未经沟通报送送审稿的,省司法厅可以就是否启动审查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议。
省司法厅要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督促指导起草责任单位全力推进年内提请审议项目立法进程,确保如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时间要求紧迫的重要立法项目,要加强与起草责任单位的沟通,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程序不减、标准不降、按时完成。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草案送审稿的审核把关,起草责任单位报送的送审稿存在《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暂缓审查或者将送审稿退回起草责任单位。要切实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立法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以及相关上位法规定,遵循立法程序要求。在审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加大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分歧;对有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进行评估,避免久拖不决。要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中预备项目、调研项目的推进情况,对立法前期工作进程缓慢、长期“备而不立”的项目,要在谋划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时作出适当调整。
附件:立法项目及起草责任单位
附件
立法项目及起草责任单位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40件)
(一)年内提请审议项目(6件)
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修改,省市场监管局起草)
2.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省科技厅起草)
3.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改,省营商环境局起草)
4.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制定,省测绘地信局起草)
5.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6.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16件)
1.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修改,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黑龙江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税务局起草)
3.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4.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省气象局起草)
5.黑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制定,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6.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修改,省中医药局起草)
7.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
8.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修改,省林草局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