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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该不该向公司要加班费?这几点你知道吗?

法律博客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28 16:3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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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010年9月小张入职某商场,担任售货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八小时工作制。2014年7月小张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商场支付平日延时加班费3万元。诉讼中,小张主张,工作期间每天下班后都要进行盘点,因店铺规模较大,盘点时间通常在一小时以上,但商场一直未支付加班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商场主张虽存在盘点工作,但盘点是在八小时工作时间内完成,商场并没有安排小张加班。再经过询问,小张表示除了家人的证人证言、上下班打车记录外,无法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商场曾安排加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未举证证明在职期间存有加班,故判决驳回了小张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主张存有加班事实的劳动者,应提举有效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曾安排加班。如劳动无法提举充分、有效证据,则有可能承担败诉风险,故建议劳动者增强留存证据意识,以便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适用综合工时制,加班费存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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