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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产公司刑事风险防控

刑侦案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6 21:1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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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风险评估,通过查阅证据材料、开展调查等形式,分析、评估本次事件中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之危害性;


3


刑事风险诊断,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论证,对本案予以法律分析、性质评判;


4


刑事风险应对,根据法律分析、性质评判结果,提供妥当的风险应对措施建议,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



经办过程



1

刑事风险识别、评估


根据所反映的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对案情的初步分析、评估,梳理出本次事件可能涉及的《刑法》罪名如下:


0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金融交易主体之间形成复杂的金融关系,因此公司在涉及金融交易的过程中,极易因不规范的交易活动触犯该罪。且目前已知存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众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类似于金融机构的组织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财会、地下钱庄、地下投资公司等,此外一些合法的组织也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如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对公安机关而言,此类花样繁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形式不仅给侦查工作的开展增加难度,也会刺激侦查机关敏感的“神经”,使正常开展金融交易活动的公司受到波及。


根据云安刑事律师团队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对于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具体而言,如有以下行为的,将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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