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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投资有哪些监管红线?

法询科技  · 公众号  · 金融  · 2024-08-0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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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渠道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交易所公司参与银行间债券:

准入条件:可以参与交易银行间交易所流通的债券和ABS,以及其他固收现券产品

准入投资者: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类专业投资者(包括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渠道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

法规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上证发〔202221号)


(二)债券交易内控

债券交易环节的内控是保障债券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石,债券交易环节各方应尽的职责,交易内容的“必要”与“不准”,都需要法律明确给出监管规范。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对债券交易业务出具了全面规定,适用于符合债券市场有关准入规定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各类非法人产品等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等全债券市场参与者,交易流程包括现券买卖、债券回购、债券远期、债券借贷等符合规定的债券交易业务。

内控合规 部分强调四个要点:

① 交易留痕: 参与者应根据所从事的债券交易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贯穿全环节、覆盖全业务的内控体系,并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审慎设置规模、授信、杠杆率、价格偏离等指标,实现债券交易业务全程留痕。

② 业务隔离: 参与者应将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等各类前台业务相互隔离,在资产、人员、系统、制度等方面建立有效防火墙,且不得以人员挂靠、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业务,或以其他形式放松管理、实施过度激励。

③ 合规风控: 参与者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清算交收、财务核算等中后台业务部门应全面掌握前台部门债券交易情况,加强对债券交易的合规性审查与风险控制。

④ 岗位分离: 前中后台等业务岗位设置应相互分离,并由具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人员专门担任,不得岗位兼任或混合操作。

四部分监管要点涵盖交易风控的主题流程,高度强调业务独立性,谨防操作风险。内控之外,还对全体债券投资参与者提出以下 严禁要求 ,打击投资过程中的勾连行为:

① 严禁利益输送: 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非法人产品的资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算等合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② 严控账户管理: 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出借自己的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包括交易账户、债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三类,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账户普遍要求账户采用实名制,以杜绝出租、出借和转让行为。这与此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账户设置原则基本一致,例如2014年中债登对于非法人类产品账户规定:“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通知书的非法人产品,不得借用已开立的其它产品账户进行债券投资和交易结算。”

③ 严禁线下交易: 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债券市场有关规定,在指定交易平台规范开展债券交易,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货币经纪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各类经纪业务。

④ 严控代持行为: 参与者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这种大幅度提升交易的线上化和透明化要求,严格执行能够够持续抹消线下代持行为。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两部法规中进一步提出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广泛范围。其中除上述要求外,还有以下补充要点:

①加强用印管理: 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应当使用公司公章或者经公司书面明确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集中存档。

②完善交易监控:

——现券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现券交易价格(净价)同时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1%(含)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回购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回购利率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同主体类别同期限加权利率50个基点(BP)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R00X及OR00X、上交所固收平台R00X与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RR-XXX和TR-XXX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明确的价格偏离基准能够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机构交易行为,实时监控风险。

③投资比例控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开展债券远期交易应当加强产品期限、交割方式、交割规模控制,加强单只债券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占该只债券流通量的比例控制、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占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比例控制。非法人产品应当加强债券远期交易净买入余额与产品净值的比例控制。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自营和资管业务开展债券借贷交易,应当加强债券借贷的融入余额占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比例、单只债券借贷融入(或融出)余额占该只债券发行量的比例控制。


(三)债券回购条例

债券交易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回购行为在债券投资中是重要的资金调节手段。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计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提出对债券回购的具体约束,其中:

买断式回购 是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的情形除外。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正回购方应将逆回购方暂时持有的债券继续按照自有债券进行会计核算,并以此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

质押式回购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

1、回购期限

302号文中第八条要求:参与者开展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不得超过365天。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质押式回购交易可以换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可以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

在此前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且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这些要求在302号文中都被放宽。

2、债券交易杠杆比率红线

302号文中第九条对债券回购的杠杆比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超过红线需要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十九条中,还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债券投资交易价格和利率比较基准作出要求,严格监控交易价格偏离:

——现券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现券交易价格(净价)同时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关比较基准超过1%(含)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中债估值、中证估值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回购交易:除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外,回购利率偏离交易当日日终相同主体类别同期限加权利率50个基点(BP)时。相关比较基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间市场R00X及OR00X、上交所固收平台R00X与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RR-XXX和TR-XXX及中证协和中基协共同认可的其他公允指标。


(四)远期交易约束

债券远期交易(以下简称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的行为。目前适用券种为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的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券种。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对债券远期交易提出具体要求:

1、交易期限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七条,债券远期交易期限最短为2天,最长为365天。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交易期限,不得展期。

2、交易数额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八条,债券远期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3、结算方式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远期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远期交易到期应实际交割资金和债券。

4、风控指标

主要是对债券远期交易的风险控制进行判断。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远期交易规则》第十条:

(一)市场参与者单只债券远期交易卖出与买入总余额占该只债券流通量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20%;

(二)市场参与者远期交易卖出总余额与其可用自有债券总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三)市场参与者远期交易净买入总余额与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基金资产净值、人民币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超过100%。


二、不同机构投资债券要求


(一)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债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进行以下与债券相关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银行自营资金的最主要投资方向就是债券,其次是基金、非标等资产投资。资本新规调整债券风险权重,对银行自营资金投资债券的配置产生一定影响,通过2012年版本资本办法与2023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对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变动方向:

①首先是地方政府债券中一般债券风险权重由20%下调至10%,专项债券仍保持20%风险权重。第三档银行地方政府债券依照《第三档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规定》单独规定,全部适用20%风险权重,不区分一般债券与专项债券。地方债权重的下调获奖有效释放银行资本,促使其加大对地方政府债的投资规模。

②对商业银行金融债权的风险暴露,依照信用评级将风险权重进一步细化,整体风险权重提升。其中三个月以上金融债风险权重明显上升,会影响其发行主体,一般多为弱资质中小银行的风险权重提升更多。

③非银行金融机构债中投资级别主体权重下降。新规关于一档银行提出了工商企业和非银金融企业“投资级”的全新概念,将满足投资级条件的非银金融机构债风险权重下调,有利于对高等级信用债的投资。

④次级债券风险权重提升。由原先的100%无差别提高到150%,只保留政策性银行二级资本债100%的风险权重。永续债250%的权重保持不变。这对银行配置二级资本工具的意愿会带来一定影响。

⑤信用债风险权重细化。一档银行区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权重下调至75%,同时新增中小企业风险权重要求,下调至85%;并细化第三档银行的信用债风险权重,按照异地公司和本地公司的各层级进行详细划分。

投资比例:在《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第七条中要求,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计入会计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或应收款项类债券)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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