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至本案立案时,当事人已召回涉案批次医疗器械175盒,故实际销售数量为350盒,库存数量为675盒。本案货值金额总计590923.74元,违法所得为104133.99元。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涉案批次医疗器械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销售货物清单复印件、召回报告、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召回公告网页截图打印件、召回记录表、召回产品应退款信用证明清单及收款证明等证据证实。
相关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罚款295461.87元,没收违法所得104133.99元,没收非法财物388982.25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7年05月17日
二、上海新华医疗开发公司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压力抗栓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相关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没收违法所得96266.73元,没收非法财物334564.46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7年04月18日
三、上海舒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压力抗栓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相关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没收违法所得125739.32元,没收非法财物80364元。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
2017年04月05日
四、上海卫乐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案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压力抗栓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
相关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36100元,没收非法财物20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