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关于国资委网站五大互动热点的详细内容,包括关于贸易业务问题、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享有和承担问题、转让底价延期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金额问题、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的相关问题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关于贸易业务问题的咨询和回复
中央企业可以与地方国有企业开展真实的贸易业务,但需遵循相关规则和监管要求,严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
关键观点2: 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享有和承担问题的咨询和回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关键观点3: 关于转让底价延期问题的咨询和回复
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期满后延长公告时间,转让方可参照相关规则确定延长时间,对于不同金额的资产项目,延长时间可能有所不同。
关键观点4: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金额问题咨询和回复
国家出资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应明确资产转让的金额标准,对于不同金额的资产转让,应有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操作流程。
关键观点5: 华贸融财经供应链票据、国内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培训的相关内容
培训邀请了业内资深专家,分享供应链票据、电子债权凭证等领域的最新动态、前沿理念和创新实践。培训内容包括供应链票据的性质、应用场景、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票据业务创新、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内容。
正文
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中资产项目,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未明确每次延长期限。请问:资产项目正式披露公告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公告内容的,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低于1000万元的,每次延长时间是否不少于3个工作日;首次信息披露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含)的,每次延长时间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回复:
企业资产转让项目公告期满后延长公告时间,转让方可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规〔2025〕17号)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及产权交易所操作规则确定。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问题的咨询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48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关于“一定金额”问题,若国家出资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没有关于金额标准的规定,那么是否无论多大金额都需要按照该条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回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所处的行业、子企业情况、资产类型等合理确定“一定金额”的具体标准,指导各级子企业严格按照本集团管理制度进行资产转让。
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增资的募集资金应当为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及第七十二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若企业增资行为中,增资额不仅仅是注册资本金,增资价款中超出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那超出的部分也需实缴还是可以按照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增资交易价款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则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规定执行)可以进行分期实缴?
回复:
根据您提出问题,企业增资过程中,投资方实缴出资金额(包含实缴资本金及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部分)应当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约定一次性实缴出资。
来源:国资委、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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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1日-22日,华贸融财经将于上海市举办《供应链票据、国内信用证、电子债权凭证产品设计及业务机会》两日线下闭门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