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专利
申请日前
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
仅在原有范围
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
先用权抗辩是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
现有技术抗辩是不侵权抗辩;
不视为侵权的抗辩属于侵犯专利权的例外情形,其在专利权授权后的实施自由度要小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实施自由度,受到“
仅在原有范围
”和“
不能转让自己的在先实施技术
”等限制
。
发明专利的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即为临时保护期,在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授权公告日之前的实施行为,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权
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
实施者
支付适当的费用。
其实施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
1、发明专利的申请公布日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保护范围不一致的,实施者实施的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个保护范围的,应当认定在临时保护期内未实施该发明。
2、专利权人对于实施者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
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制造、销售、进口
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授权后,实施者还可以继续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该产品,即
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后续不得再制造,仅限使用、和销售已经制造的库存)。
3、
若实施者
既没有
支付适当的合理费用
也没有
明确表示愿意支付适当费用的
,在专利授权公告日后,
实施者在临时保护期内
已
制造、进口的产品,专利权人也可以依法主张要求实施者停止继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
重点来了,从上分析可知,以发明专利为例,专利申请日→公布日→授权公告日,随着时间的递进,专利权人的权利不断加强,公众的权利逐渐受到限制。根据法律举重明轻原理,他人在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实施专利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应低于申请日之前实施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应高于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