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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变革的法制航程:EVTOL监管体系梳理

律商视点  · 公众号  ·  · 2024-11-14 17: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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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阶段

维修许可证


(二)对运营企业的准入监管


由于航空业天然具有高风险的性质,只有具备经充分认可的资源和能力的企业才能进入航空市场。而确保实现这一监管目标的手段就是严格的准入机制,即使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企业法人必须在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前取得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的许可。根据经营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颁证机关

企业法人类型

应办证件

重点规范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

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的企业法人

公共航空运输经营许可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农、林、渔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的企业法人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通用航空运行许可(如适用),譬如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证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与运行许可联合审定工作程序》

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非农用飞行活动的营利法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三)对飞行活动的监管


为确保民用航空器能安全、高效地进行空中航行,因此对飞行活动的监管也是民用航空监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飞行活动的特殊性质,其既包括对飞行高度等的垂直监管,也包括对空域、航线等的水平监管。下表是对其中一些重点方面的简要总结:


事项

制度

主管机关

重点规范

空域使用

根据拟使用的空域等级和类型实行审批或报备制度

注:由于《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尚在征求意见稿阶段,未来可能会发生改变

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或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空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飞行申请


内容包括:任务性质、航空器型别、飞行范围、起止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行条件等

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入/出中国领空和各飞行管制区间的飞行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飞行基本规则》

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管制分区间的飞行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飞行管制分区内的飞行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民用航空的不定期飞行由民航局批准,报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备案

无线电台

装有无线电设备的民用航空器,飞行时应携带无线电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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