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意味着正义原则的正当性与可行性是分离的。将规范理论设想为某种程序模型有助于我们理解二者的区别。正当性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证成规范原则,它牵涉规范理论模型的输入项;而可行性问题聚焦规范原则的内容是否能够适应实践需要,它牵涉规范理论模型的输出项。(参见Volacu,pp.891-892)科恩的结论表明,即使事实对于原则的可行性而言是必要的,它与原则的证成也无关。他认为,虽然罗尔斯及其支持者通常以“应当蕴含能够”作为“原则应当敏于事实”的根据,但这一命题的真理性并不妨碍事实非敏感性命题的正确性。“应当蕴含能够”限制的是以可行性为标准的调节规则,而不能限制作为终极真理的基本原则。由于误解了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关系,罗尔斯错误地将事实视为规范原则的证成条件。他的理论至多说明了什么是恰当的调节规则,而没有阐明正义的首要原则。(参见科恩,第232-233页)
第二,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意味着基本原则构成了正义理论的规范性来源。科恩认为,正义理论的规范性来源于一个传导过程。首先,基本原则在最深刻的意义上阐明了我们的道德直觉,因而本身具有规范性;其次,“是”与“应当”的分隔使得事实不具有规范性;最后,由于调节规则来源于基本原则与事实的结合,因此基本原则是调节规则唯一的规范性来源,基本原则将自身的规范性传导至调节规则之上。科恩指出,“只有通过反射与事实无关的原则照射于其上的光芒,事实才能发射出规范的光芒”(同上,第245页)。即使正义理论完全由调节规则构成,我们也有必要阐明其背后的基本原则,否则就无法说明人们为什么要遵守调节规则的要求。按照事实非敏感性命题,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将由于脱离基本原则而缺乏规范性基础。
第三,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意味着正义理论的首要目标是认知正义的本质而不是指导实践。罗尔斯认为政治哲学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其主要功能是指导实践。(参见罗尔斯,2011年a,第9页)科恩则将政治哲学视为理论哲学的一部分,认为政治哲学最重要的任务是回答“什么是正义”这一根本问题。他指出,政治哲学的问题不是“我们应该做什么”,而是“我们应该想什么”。(参见科恩,第246页)其中,“我们应该做什么”是调节规则关注的问题,而“我们应该想什么”是基本原则关注的问题。只有阐明基本原则如何表达了人们对于正义的根本信念,我们才能正确地评价调节规则的正义性。
如果科恩的论证是正确的,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诚然,批评者或许会认为科恩的理论是一种过度理想化的乌托邦理论,但科恩认为这恰恰证明了他理论的正确性。他相信正义本就是难以实现的理想,只有那些过度乐观的人才会坚信正义必须具有最低程度的可行性。(参见同上,第233-234页)唯有坚守正义的理想性,才能将正义概念从建构主义者那里拯救出来。这即是科恩理论的最终目的。然而,事实非敏感性命题并非无懈可击。如果对规范原则作进一步区分,我们将看到迭代论证既可能导向科恩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也可能导向建构主义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在后一种结构中,建构主义者可以在持有不敏于事实的原则的同时,保持正义原则的事实敏感性。由此,建构主义的观点依然可以得到辩护。
二
反对事实非敏感性命题
为了回应科恩的批评,我们首先需要回顾科恩论证的第二个前提,即“在F为什么能够支持P的解释中,必然蕴含着一个更根本的原则P[,1]”。在科恩的道德信念证成结构中,P与P[,1]都被理解为蕴含实质性价值并能够直接指导行动的实质性原则。因此,迭代论证最终总能得出不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P[,n+1]。然而,这一点并不是自明的,因为科恩并没有直接给出终极原则的内容,而只是从逻辑形式上证明不敏于事实的实质性规范原则确实存在。如果不敏于事实的规范原则是方法论原则,那么就不需要预设实质性原则的存在。
具体而言,P[,1]的作用是解释事实F为什么能够支持P。如果以“人们应当信守承诺”作为原则P的实例,那么存在两种P[,1]解释支持关系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中,P[,1]是实质性原则,比如“人们应当帮助他人实现计划”,而P是P[,1]与“信守承诺有助于实现计划”这一事实相结合的产物;在第二种情况中,P[,1]是方法论原则,比如“人们应当按照建构程序制定的原则行动”,而P是建构程序与事实相结合的结果。两种情况可以同时成立。其中,方法论原则的作用不是直接指导行动,而是指导人们选择实质性原则。基于实质性原则和方法论原则的区分,我们可以进一步将不敏于事实的规范原则区分为实质性规范原则和方法论规范原则。建构主义者可以承认敏于事实的原则P[,n]背后必然有不敏于事实的原则P[,n+1],但他们认为P[,n+1]是方法论规范原则,而非实质性规范原则。由于方法论规范原则并不蕴含实质性价值,所以它本身不能被视为正义原则。可以设想,在正义理论中,每一次对不敏于事实原则的追问,最终都会得出一个方法论规范原则。由此,不敏于事实的方法论规范原则和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共同组成了道德信念证成结构的新图景,而这就是建构主义者所采用的图景。
我们可以通过将罗尔斯支持正义原则敏于事实的理由置入迭代论证当中,得到一个方法论规范原则的实例。通过如下推导,我们将进一步阐明建构主义者与科恩的分歧。
P[,1]:人们应当遵循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
F[,1]: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符合人性动机等方面的一般事实。
P[,2]:人们应当遵循根据一般事实制定出的正义原则。
F[,2]:一般事实描述了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特征。
P[,3]:正义原则应当把握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特征。
F[,3]:只有把握人类社会生活重要特征的原则才能指导实践。
P[,4]:正义原则应当指导实践。
按照科恩的观点,罗尔斯主张应当将人性动机等方面的事实纳入正义原则的证成当中,其背后必然有一条实质性规范原则作为理论依据。然而,当我们使用迭代论证发掘罗尔斯的依据时就会发现,最终得出的P[,4]并不是一条实质性规范原则,而是一条方法论规范原则。方法论规范原则无法直接告诉人们如何行动,而只能告诉人们如何选择正确的原则。
科恩曾试图反驳这个例子。他声称,如果P[,4]中的“原则”指调节规则,那么这一论证无法驳倒他的观点,因为他所讨论的原则是基本原则;如果P[,4]中的“原则”还包括基本原则,那么这一论证就是错误的,因为基本原则的目的不是指导实践。(参见同上,第245页)需要明确的是,基本原则与调节规则的区分是迭代论证的结果而非前提。在建构主义者的新图景中,并没有科恩意义上的基本原则(即实质性规范原则),而只有方法论规范原则和调节规则。由于科恩无法在逻辑形式上否定新图景的存在,因此他不能诉诸基本原则存在的预设来否定这个例子。
根据上述论证,我们可以初步得出结论:事实非敏感性命题无法成立。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不需要预设存在不敏于事实的实质性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建构主义的正义原则可以敏于事实。建构主义者主张,在对敏于事实的原则背后的根据进行追问时,虽然我们可以回答说其根据是实质性规范原则,但也可以回答说是方法论规范原则,而建构主义者总是选择后者。因此,即使科恩的图景是成立的,他也无法利用该图景去批评建构主义。
面对建构主义者的论证策略,也许存在三种不同的回应方式。第一种回应是否定建构主义者论证策略的有效性。比如,罗尔斯不能使用这一策略为自己辩护。原因在于,原初状态中的居民之所以能够根据事实选择某些原则,是因为他们在完全不考虑事实的情况下也能够选择原则。(参见同上,第221页)后一种原则可以作为不敏于事实的原则为前一种原则提供辩护。尽管罗尔斯主张原初状态中的居民在不考虑事实的情况下无法选择原则,但科恩认为这只是因为我们缺乏想象力,使得我们难以想象原初状态中的居民如何在不依赖事实的情况下作出决策。(参见同上,第241页)原初状态中的居民或许需要事实激发他们的反思能力,而反思的结果却不依赖于事实的内容。
然而,第一种回应无法成立。在剥离所有事实之后,原初状态中的居民得出的原则将是方法论规范原则,而不是实质性规范原则。博格认为科恩的论证只能剥离原初状态中的经验性事实,而不能剥离非经验性事实,如原初状态中主体的理性,因为如果没有理性就根本不会有规范原则。(参见Pogge,p.471)我们可以将这种剥离所有经验性事实的原初状态与康德学说作类比。康德基于对人类理性先验形式的分析推出了定言命令。对于正义领域来说,定言命令实际上是一种方法论规范原则,它告诉我们只应当根据已通过可普遍化检验的正义原则行事。(参见De Maagt,p.452)即使我们难以清楚原初状态中的居民在缺乏事实的情况下会得出何种原则,我们也可以合理推测,这些原则具有类似定言命令的性质。它们是方法论规范原则,而不是实质性规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