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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40周年,也是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实施40周年。40年来,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不断革新,从初设时的架构搭建,到顺应时代的多次修订,每一次变革都意义深远。40年砥砺奋进,40年成就辉煌,本报特开设“40年·复审印记”栏目,与读者共同见证专利复审无效制度的光辉历程。
自1985年4月1日我国第一部专利法正式实施以来,专利制度在我国已运行40年。40年来,我国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创造了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赋予了释放创新活力、推动经济跨越发展的光荣使命,为我国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激励优秀人才投入到技术创新活动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复审与无效程序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专利申请审查与授权程序的延续,又是保障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以及广大公众合法利益的必要行政救济途径。实践中,一件专利无效案件让企业在竞争中峰回路转、甚至起死回生的案例并不鲜见。有的专利无效案件能为企业在专利诉讼中赢得百万千万的赔偿,有的专利无效案件能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有效抵御竞争对手的进攻。专利复审无效程序的价值可见一斑。
我国专利法诞生之时就设置了由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审理的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如今,经过40年的发展,专利复审无效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业、公正、高效、便民的制度优势更加凸显。在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背景下,高质量审查和高质量创造更应该同向同行,通过复审无效审查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更好地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为促进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复审无效制度诞生了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专利复审无效制度也随之诞生。这部新中国第一部专利法,为改革开放、改变国家的命运与前途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复审无效制度在建立之初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由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统一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案件,对涉及发明的复审或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决定为终局决定。其次,专利授权程序除了复审程序,还包括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此外,无效程序中对证据提交和当事人的答复等都没有规定相关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