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相对于已有规定而言,持有待售准则主要对下述事项提供了新的指引或澄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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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沿用现行准则规定对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相关交易未能在一年内完成,仍可以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这一特殊情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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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子公司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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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提供了新的或细化的规范,例如,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计提的减值准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回;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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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终止经营以及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列报和披露提供了新的规范,例如,当期满足终止经营的组成部分,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应单独列报,并需对比较报表进行列报调整。
持有待售准则自2017年5月28日起施行。对于持有待售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
于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37号准则”),新37号准则系基于财政部于2017年4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22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新23号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新24号准则”),就金融工具在列示及相关披露等方面进行了配套修订。
根据毕马威对新37号准则的研究以及实务经验,我们预计新37号准则对企业的金融工具披露方面影响重大,企业需要考虑拟披露的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详尽程度,如何对相关披露信息进行汇总或分解,报表使用者对于各类披露信息的关注程度以及是否需要额外说明来评价所披露的定量信息等相关内容,并考虑是否进行财务报告披露系统的升级改造,做好准则实施前的准备。
新37号准则基于新22号准则所规定的新的金融资产三分类以及新的金融负债的规定对金融工具的列示及披露进行了修订。特别是新37号准则对“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负债”和“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增加了披露要求。
金融工具在利润表的列示及相关披露
新37号准则要求披露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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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单独列报使用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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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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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22号准则的要求确定的减值损失(包括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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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项金融资产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类别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类别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及其他相关披露等。
套期会计相关披露
新37号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与套期会计有关的下列信息:
信用风险披露
新37号准则引入了有关应用新减值模型的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