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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收警示函,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数据不准确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06 21:4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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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道德方面


1.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遵守独立性规定


一是你所确保符合独立性要求的手段仅为项目组成员签署独立性声明,对独立性的控制措施较弱。二是部分项目成员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三是独立性审查程序不规范,部分项目成员《独立性声明》签署日期与报告出具日为同一天。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2.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黄利智、梁勤为东莞分所外聘人员,参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智慧)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组可回收价值项目(北方亚事评报字〔2019〕第01-212号)期间,违规买卖天夏智慧股票。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3.业务承接未充分考虑独立性影响


东莞分所实际控制人在东莞分所承接某上市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项目时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并在东莞分所承做项目期间卖出,即使其未直接参与项目,仍对独立性存在不利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检查中关注到你所部分管委会成员、监事及分所负责人同时在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同时你所承接了上述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客户的评估业务,可能对评估业务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执业质量方面


(一)评估方法方面


在利德曼、歌力思、奋达科技三个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项目中,在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及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进行评估时,使用的评估假设前提和对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的预测基本一致,公允价值评估使用税后现金流与税后折现率,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评估使用税前现金流与税前折现率,得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你们未充分说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净额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原因。


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美联新材项目


1.系数选取方面


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错误。收益法毛现金流预测表中,202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使用错误;2021年及以后年度未考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是折现系数计算错误。营创三征2019年、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2021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为25%。收益法净现金流预测表中,2021年及以后年度使用的折现系数,直接采用25%所得税率对应的税后折现率,未考虑各年度税率差异影响。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2.应收票据贴息方面


收益法毛现金流预测表中,将应收票据贴息作为利息支出予以加回,但在预测营运资金时,应收款项周转率计算中未扣减贴现的应收票据金额。营创三征应收票据融资金额较大,影响资本结构,你们在确定资本结构中的特有风险收益率时,对应收票据贴息事项影响考虑不足。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3.评估程序实施方面


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工作底稿中未见回函差异原因分析,未见回函情况统计表。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五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4.工作底稿记录方面


一是简单将资本性支出等同于历史的折旧与摊销额,未根据企业未来的资本性支出预测情况进行充分说明和分析。二是应收账款周转率的选取、产品销售价格和机器设备购置价格的来源和合理性分析不足。三是对个别假设缺少合理性分析。四是未对其他手续费、汇兑损益、利息收入进行预测,未记录原因。五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缺少委托方签订日期。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六条、第十一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5.评估假设披露方面


评估说明中“假设企业三聚氯氰的生产在2018年基础上稳定产出,可按企业计划实现最大产能”,该假设未在评估报告中评估假设部分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利德曼项目


1.现金流预测方面


一是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未见在手订单等预测依据,未见对收入和成本预测的分析判断过程,对管理层提供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的记录不充分;评估报告出具日晚于新冠疫情爆发时点,但未充分分析考虑新冠疫情的影响。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错误。预测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照预测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未考虑该政策执行期间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三是资本性支出相关考虑不充分。在预测期资本性支出的年金化计算过程中,假设基准日长期资产为全新资产,将折旧年限作为更新年限,未结合资产使用情况考虑距下一更新时点的实际间隔年限。四是营运资金测算未考虑相关费用。完全成本测算未考虑所得税费用;历史数据显示存在财务费用,但预测期未考虑财务费用,且未说明原因。五是可比公司的选择缺少分析过程。在计算β值时,最初选择6家公司进行资料搜集,最终选择其中3家作为可比公司,底稿未见可比公司的选择标准和分析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的规定。


2.资产组范围披露方面


评估报告披露的资产组范围未包含无形资产,未按照合并口径包含商誉的账面价值,且与委托方盖章确认的资产组范围不一致。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3.底稿记录方面


资产评估项目洽谈表中评估报告使用方与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报告使用人不一致;部分底稿与本项目无关。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的规定。


(四)歌力思项目


1.资产组价值计算及范围方面


一是全投资口径商誉还原不到位,少数股东权益考虑不恰当。你们将商誉按照65%比例还原到前海上林层面为2.90亿元,计算资产组价值为7.78亿元,计算评估资产组价值时扣除前海上林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对象前海上林主营业务经营性资产所形成的资产组为孙公司经营性资产形成的资产组,孙公司层面无少数股东权益。你们未将商誉还原到底层资产层面,而是通过将现金流量现值扣除少数股东权益的方法弥补商誉还原不到位的问题,商誉还原至底层资产层面后的资产组价值为9.97亿元。二是资产组范围与并购时存在差异。歌力思并购时的评估报告期后事项披露,“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二级长投孙公司在中国新成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未来收益预测有考虑该公司收入”。本次未将该子公司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报告及工作底稿中亦见未对资产组进行相关沟通、调整的说明。


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九条的规定。


2.现金流预测方面


一是预测期收入增长率较历史期增长率差异较大,底稿中未见对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且未说明采用的收入预测数据与企业预测差异较大的原因。二是预测数据无相关支持材料。底稿中仅有2020至2022年三年的经营计划及盈利预测,无企业对2023、2024年及永续期的盈利预测资料。三是企业提供两种情景下的收入预测,评估中采用其一进行调整形成最终预测。底稿中未记录如何考虑新冠疫情对经营的影响,针对疫情企业做出的经营调整或相关措施,评估的假设前提及如何预计,报告中也未见相关披露。四是并购时原始设计团队有3年锁定期的要求,底稿中未见对原始团队是否会发生变化及对公司影响进行分析的底稿,报告中亦未见相关披露。


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评估报告披露方面


一是部分评估假设与实际矛盾。评估假设披露“1、假设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化。7、假设企业未来的经营策略以及成本控制与2019年经营情况不发生较大变化。”而实际情况是因新冠疫情的影响,各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报告特别事项也提示“对2020年经营情况进行预测时,在现有情况下,对新冠疫情给经营情况带来的影响,已作了充分估计。如果新冠疫情仍然超出预期,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也可能超出预期”,评估假设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二是评估报告未披露因评估程序受限而采取的替代程序。由于新冠疫情原因,你们未进行现场实地勘察,仅披露“受疫情的影响,本次评估,没有履行现场勘查程序。评估人员认为,不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评估报告未说明采取的替代程序,认为该事项不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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