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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20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来了

中国知识产权报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1-05-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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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24438839号“亮神”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永康市杜德工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芜湖乌梢蛇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9807838号“亮神 LIANGSHEN及图”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囤积商标2000多件,多为天猫旗舰店名称,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


异议决定:被异议人及关联公司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被多家主体提出异议,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与其他恶意抢注案件的不同之处在于,被异议人并非抢注知名品牌,而是抢注天猫网店名称。对于此类注册申请的审查不限于申请人,还会考量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系的主体。在异议程序中通过查询关联企业信息、商标申请审查、关联案件审理情况等,对商标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申请注册行为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甄别是否具有恶意注册情形,从而有效地限缩申请人恶意注册的空间,更好地实现立法意图,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龚家兴)


4. 第33838169号“好待百”商标及第33827187号“梦多加喱”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


被异议人: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好待百”与“梦多加喱”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改动、拆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异议决定:异议人的“好侍”与“百梦多”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咖喱产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其在文字构成上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食用淀粉、咖喱粉等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对于将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改动、拆分等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在商标审查时,不再孤立审查,割裂各商标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是将申请人在同一主观恶意支配下申请的系列商标作为整体考虑,将上述多个异议案件合并审理,从而全面考虑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在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达到制止“傍名牌”行为、实现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之目的。(陈剑)


5. 第33255177号“橙米 CNMI”商标异议案


【基本案情】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广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第10674961号“MI”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


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独特设计的引证商标,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表明异议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而被异议商标英文部分中的“MI”与该作品在设计手法、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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