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经金融
中国经营报财经团队出品,立足于价值发现与分享,为您解读最新的投融资环境变化,捕捉最重要的财经市场信息,事事有关您的财富增益。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财新  ·  深度 | 魏建军“掀桌子”背后 ·  9 小时前  
第一财经  ·  “羊了个羊”创始人所持175万股权被冻结 ·  昨天  
财经  ·  新一轮保险产品“降息”开启 ·  昨天  
任博宏觀論道  ·  经济要起飞?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经金融

太平洋证券两融案发回重审 变更条款是否有效成关键

中经金融  · 公众号  · 财经  · 2017-05-24 20:05

正文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47万股海通证券遭强平


2015年下半年市场的快速下跌如多诺米骨牌一样,触发了从配资到两融的大量杠杆平仓。 遭遇强平的投资者一部分无钱补仓认栽出局,另一部分投资者却发现机构在平仓的过程中,采取的计算方式、计算日期、平仓方式和证券公司此前的合同约定、告知有较大出入。 究竟是谁没有遵守合同?这个问题直接导致了大量纠纷产生。

按照郭文芬陈述,2015年8月25日下午,在没有触及平仓条件时,太平洋证券将她所持有的47.61万股海通证券股票强制平仓卖出。郭文芬于2016年2月3日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太平洋证券赔付其被平仓的股票,以及17592.14元损失。

在郭女士及其律师发给记者的两融纠纷案一审判决书、诉讼状中显示,2014年12月26日,郭女士与太平洋证券签订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2015年5月至6月期间,郭女士向太平洋证券融资购买海通证券(600837.SH)股票;同年8月25日中午14:14,郭女士持有的47.61万股海通证券股票被强制平仓卖出。郭女士方面认为该操作违背合同约定,就此提起诉讼。而太平洋证券辩称,根据合同约定,郭女士的两融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已经触及强制平仓的条件,其有权对其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也就是说, 该案件的关键点是,太平洋证券对郭女士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操作时,郭女士的情况是否触及了双方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 同时,太平洋证券在强制平仓的操作过程中是否遵循合同约定。

具体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审判决书所载明的情况来看,2014年12月,双方签订两融业务合同时,合同约定了130%、150%的警戒或强制平仓线、平仓通知时间(在非股票连续跌停或涨停的极端情况下,应于平仓日前两个交易日通知);同时约定机构方面有权修改合同内容并予以公告。


2015年7月,太平洋证券在其官网公告了其两融合同条款变更,修改后的条款显示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不含本数)时,投资者应在第4个交易日(T+3日)9:30前追加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回复到130%以上(含),否则将强制平仓。同时,T日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低于112%(不含),未能在第2个交易日(T+1日)9:30前补充担保物或主动减仓至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30%以上(含本数)时,T+1日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将被强制平仓。平仓通知将于平仓日(T日)通知(非股票连续跌停或涨停的极端情况下)。

根据市场人士回忆,彼时下调担保比例是“稳定市场的举措”,不仅是太平洋证券,实际上不少券商都在该极端行情中调整了两融合同。

随着市场持续下行,2015年8月21日日终清算,郭女士维持担保比例为120.78%,低于130%。8月24日,太平洋证券向郭女士发送短信通知,告知上述情况,并请其在T+3日9:30前将该数值保持在130%以上,否则将在T+3日9:30起对其账户平仓。而此期间,若收盘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12%,则在第二日9:30起对其账户进行平仓。同日海通证券跌停,日终清算时,郭女士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11.4%。

值得注意的是,郭女士二审代理律师李玉玲对记者提及,(太平洋证券)短信通知(时间)是接近收盘,期间太平洋证券方面进行了电话通知,郭女士两次按电话通知追加后,太平洋证券方面“电话说将被上诉人(郭女士)维持担保比例计算错了,要再补6.5万元,但只要8月25日9点前补进去都计入24日收盘比例。”郭女士也确实在8月25日9点前追加了相应资金。

然而,当日14:14,郭女士账户被平仓。


一审认定合同变更属无效格式条款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