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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战,召必回”济宁的退伍士兵看看

济宁潮事儿  · 公众号  · 山东  · 2017-05-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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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8日

附: 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十一条措施。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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