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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受托生产法律合规操作指南兼药品受托生产监管新规简析

律商视点  · 公众号  ·  · 2024-11-28 17:3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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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23.03.01

《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2023修订)》

国家药监局

2023.07.19

《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3.10.17

《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2023.10.17

《关于加强药品受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监局

2024.11.01

《药品GMP飞行检查暂行规定》

原国家食药监局

2006.04.24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原国家食药监局

2015.09.01

《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药品备案管理规定》

原国家食药监局

2006.01.01

《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

国家药监局

2018.12.26

2. 地方层面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药监局

2024.07.12

《湖北省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药监局

2024.09.03

《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细则(2024年版)》

北京市药监局、天津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

2024.09.06


(二) 药品受托生产相关监管机关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的规定,药品生产活动主要受到国家与地方层面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其监管框架及主要职责情况如下图所示:



基于上表整理的规定内容,药品生产活动由省级药监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包括 相关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变更等事项的受理审批 以及 日常的检查 处罚等监督管理 。此外,《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99条为药品监管部门的延伸检查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有必要时,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因而会存在跨行政区域检查的情形。


(三) 药品受托生产监管核心要点


1. 生产资质合规


在药品受托生产资质方面,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关于药品生产及药品委托生产应具备的条件等相关规定,药品受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分别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2. 质量协议签署合规


在现行MAH制度框架之下,除了GMP之外,质量协议和委托协议是用于界定和明确药品MAH和受托生产企业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 [1] ;质量协议的签订应遵守国家药监部门制定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 现行有效的版本为国家药监局于关于2020年9月27日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MAH是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的责任主体,因此,现行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药品MAH不得通过质量协议将法定只能由药品MAH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给受托方承担。


此外,根据GMP第278条,为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 签订的书面合同,应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且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2]



3. 禁止受托生产的情形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禁止受托生产:


(1) 除非国家药监局另有规定外,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不得委托生产; [3]


(2) 受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 再次委托第三方生产 [4]


(3) 经批准或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 应自行生产,不得再行委托他人生产。 [5]


4. 按GMP组织生产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43条及GMP相关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遵守GMP,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收、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自检等方面。就委托生产环节而言,GMP对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与义务做了如下具体要求:



实践中,若药品委托生产过程中,未按照GMP相关规定组织生产的,则药品MAH与药品受托生产企业均有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例如,2018年7月,原食药监总局对药品委托生产方A公司和受托生产方B公司分别实施药品飞行检查。(1)检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A公司存在 未按照法定处方工艺生产小柴胡颗粒,设立未备案库、隐藏霉变药品 等情况,后调查认定A公司生产假药、委托并指导B公司 生产假药 小柴胡颗粒及 未按GMP组织生产药品 ,对其警告,没收用于生产的原料和尚未销售及召回的假药,没收违法所得1,829,582.95元并处罚款10,619,231.56元; [6] (2)检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B公司存在其受托生产的小柴胡颗粒 未按法定处方工艺生产,违法添加黄芩提取物 等问题,后调查认定B公司 生产假药 小柴胡颗粒以及 未按GMP组织生产药品 ,对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5,430元,并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即5,616,301.50元。 [7]


5. 质量管控合规


由于《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明确药品MAH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其责任贯穿药品研发、注册、生产、销售等全生命周期,药品MAH对药品全生命周期,包括但不限于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药品MAH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8]


在委托方及药品MAH质量管控等义务与责任方面, 作为药品MAH委托生产的,需要履行药品MAH的法定义务,并满足以下对于药品生产委托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9]



在受托方质量管控等义务与责任方面, 受托方应满足以下要求: [10]



药品MAH是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责任人,且药品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履行相应药品出厂放行等质量管控义务,若某一环节药品不符合要求的,则药品MAH和受托生产企业将皆不排除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等。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98条,若存在(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或(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将被认定为生产假药 。若存在(1)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2)被污染的药品;(3)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4)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或(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将被认定为生产劣药


(1) 例如, 根据《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47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不得出厂。2024年6月13日,某制药企业委托另一企业生产的板蓝根颗粒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初检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验,检验项目“【鉴别】液相色谱鸟苷”检验结果 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相关规定 ,被认定为 生产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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