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综观近年披露的冤假错案,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尤其是这些案件都经过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为什么会一错再错、一错到底?我们对错案进行分析后认为,客观原因不是主要的,人的原因是主要的;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这些案件中都犯了错误,而且基本是低级错误。
第一,正确刑事司法理念的缺失。
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封建社会的文化、观念影响相当深远,“刑讯逼供”“大刑伺候”在封建社会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
封建司法的惯性思维再加上“斗争意识”,使仇恨、愤怒和无情打击长期占据我们许多政法干警的思维空间;在这种情况下,理性、冷静、客观、公平地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正地处理案件就变得困难了。
还有一条极为重要,即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核心价值是什么?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我们真正认可“人权”这个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是很晚近的事情。
而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把人包括犯罪的人作为人,是先进、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中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当一个人不被当作人的时候,对他施加什么样的手段都将是名正言顺、自然而然的。其实,当强大的国家机器去追诉一个人有罪,甚至到了不计较程序的时候,任何人都可能受到冤狱。
法律是什么?从刑事法角度说,是实现安全、秩序和文明社会、保障人的尊严的规则。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通常被认为是惩治犯罪的有力武器,但其更重大的、更根本的意义是规制、惩治犯罪,是约束、规范司法机关追诉刑事犯罪的活动。
刑法解决什么样的行为、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司法机关才能确定是犯罪;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怎样追诉犯罪,明确了追诉犯罪中什么是应当的、可以的,什么是禁止的。这都体现了对惩治犯罪的规范和人权的保障。
如果我们办理每一起案件都严格按照刑法的规格,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坚持正当程序,都严格贯彻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法治原则,出现冤假错案的概率将是非常低的。严重地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最直接原因。所以,冤假错案的出现,与我们没有真正领会法治精神和人权观念淡薄有最直接的关系。
第二,“运动式”执法和“命案必破”的口号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因素。
“运动式”执法对法律自身的衡平、稳定是有破坏作用的。它的特点是设定指标,必须完成任务,只求目的,不计较方式,甚至出现“拔高凑数”,赶上了就严判,躲过去了就轻判。这个过程中是容易导致错案的。“命案必破”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缺乏实事求是;而政法工作人命关天,最需要坚持的就是实事求是。
大家知道,在发达国家包括美国都有几十年破不了的案件,我们提这样的“口号”和要求,给公安机关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俗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我则认为,“重压之下,必有造假”:无论如何得找出一个犯罪嫌疑人来,冤假错案就这样产生了。如果“运动式”执法的指标考核、“命案破案率”再与立功、升职联系起来,案件质量和执法水平就难以保证了。
第三,法律设计的体制、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