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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增设共谋罪、大修性犯罪

悄悄法律人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3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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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之二 对于以下各号行为,作为恐怖主义集团等组织性犯罪集团(在团体中,指作为其团体结合基础的共同目的为实行附表三中所列犯罪。以下相同)之团体性活动,二人以上计划通过以实行该行为的组织来实施的,在参与该计划的任何一人根据计划实施了筹备资金或物品、预先勘查相关场所等为实行所计划的犯罪的准备行为之时,处以该各号所规定的刑罚。只是,在着手实行前自首的,对其刑罚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一、附表四所列犯罪中,规定了死刑或无期或者超过十年的长期惩役或者监禁的刑罚的行为,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二、附表四所列犯罪中,规定了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长期惩役或者监禁的刑罚的行为,二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2 对于前项各号所列犯罪的行为,以使恐怖主义集团等组织性犯罪集团获得不正当权益、或者维持或扩大恐怖主义集团等组织性犯罪集团的不正当权益为目的,二人以上计划该行为的实施的,在参与该计划的任何一人根据计划实施了筹备资金或物品、勘查相关场所等为实行所计划的犯罪的准备行为之时,与前项相同。

3 有关附表四所列犯罪中未经告诉不得提起公诉的犯罪的前二项之罪,未经告诉不得提起公诉。

4 就有关第一项及第二项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一号)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讯问等调查行为之时,必须充分考虑确保其程序的适正。


在法律附表三和附表四中,规定在刑法典和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超过250多个罪名成为该罪的处罚对象。对此,日本刑法学者以及民众对于处罚的过度扩张和侦查权过度介入公民私生活表示了强烈的担忧。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日本最高裁判所是否会以某个争议案件为契机就本罪表达看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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