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25年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的最终初裁(final initial determination,FID)进行全部复审,利益相关方可在2025年2月28日前向ITC提交关于公众利益、救济措施、征税相关的书面材料。2024年10月3日,ITC发布FID确认存在侵权,并发布建议救济措施。2024年11月8日,列名被告及其前诉讼律师、美国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等要求对FID提出复审请求,同日申请方也要求复审。
2024年10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如果本案存在侵权,建议对本案列名被告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并就建议救济措施向公众和利益相关政府部门征求意见。
2023年12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初裁(No.40)进行复审,部分撤销原初裁,即关于美国国内库存是否具有“商业意义(commercially significant)”或“重大意义(significant)”的调查结果留待调查的救济阶段处理。
2023年12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的初裁(No.41)不予复审,部分批准申请方提出的动议,即本次调查中涉及的某些文件是真实的,未发布关于其他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列名被告是否成功获取文件包含的商业秘密。
2023年9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3年8月28日作出的初裁(No.37)不予复审,即美国Foster, Murphy, Altman & Nickel, PC成为第三人(intervene)。
2023年2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选择性甲状腺激素受体-β激动剂、制造工艺或相关工艺以及含有该受体的产品(Certain Selective Thyroid Hormone Receptor-Beta Agonists, Processes For Manufacturing or Relating To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52)。
2022年12月29日,美国Viking Therapeutics, Inc. of San Diego,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盗取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 Inc.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制药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Pharmaceuticals Co. Ltd. of Shaoxing,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药业(浙江)有限公司、中国浙江Ascletis Bioscience Co., Ltd. of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China歌礼生物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中国上海Gannex Pharma Co., Ltd. of Shanghai, China甘莱制药有限公司、美国Jinzi Jason Wu of Seattle, WA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9)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111,227第12-16、20项申诉的调查。
2025年3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的初裁(No.8)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和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一起提出的申请,终止对该列名被告的调查。
2024年1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无线通信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Wireless Communication Devic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29)。
2024年11月18日,韩国International Semiconductor Group Co., Ltd. of Seoul, South Kore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75,262、9,271,308、10,111,227、10,616,919),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美国Dell Technologies Inc. of Round Rock, TX、美国Dell Products L.P. of Round Rock, TX、中国四川Dell (Chengdu) Co. Ltd. of China戴尔(成都)有限公司、美国HP, Inc. of Palo Alto, CA、美国Hewlett Packard Enterprise Co. of Spring, TX、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China、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为列名被告。
美国ITC发布对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5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Mobile Phon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75)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5月7日作出的初裁(No.66)不予复审,即基于专利许可和仲裁达成和解,本案调查终止。
2025年4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4月3日作出的初裁不予复审,即将建议救济措施的发布日期延长至2025年5月16日,将调查终止日期延长至2025年8月11日,将最终初裁的发布日期延长至2025年8月11日。
2025年1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初裁(No.50)进行复审,即复审关于申请方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要求。当事人没有对该初裁提出复审要求;2024年12月17日,ITC作出最终初裁(Final ID),认为存在侵权本案的四项专利;当事人对最终初裁提出复审要求,ITC决定进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