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9月29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程某某
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3年11月18日,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乐检刑不诉(2013)04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下简称4号不起诉决定),主要内容为:
程某某
身为律师,伙同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工作人员职务便利,徇私枉法,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涉嫌徇私枉法罪,鉴于
程某某
是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决定对
程某某
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2014年3月1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监意(2014)1号《检察建议书》(以下简称1号检察建议)向广东省司法厅移送
程某某
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有关线索和材料,建议广东省司法厅依法吊销
程某某
的律师执业证书。
在该检察建议书中,还提出对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XX帮助在押人员伪造假立功材料的行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意见。
2014年12月4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粤司罚告字(2014)3号《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并送达
程某某
。
2014年12月7日,
程某某
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陈述及申辩书》。
2014年12月8日,广东省司法厅向
程某某
发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权利告知书》。
2014年12月19日,
程某某
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听证请求书》。
2014年12月29日,广东省司法厅对
程某某
作出粤司听通字(
2014)第5号《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并于2015年1月16日在官网上发布粤司听通字(2014)第5号《听证会公告》,公布听证会事宜。2015年1月21日,广东省司法厅举行听证并制作了《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笔录》。
2015年2月6日,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粤司罚决字(20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处罚决定),认定:1.罗建能属于其他有关工作人员;2.
程某某
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
3.
程某某
构成向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
程某某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二项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
规定,决定吊销
程某某
的律师执业证。
程某某
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作出(2015)司复决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9号复议决定),维持广东省司法厅作出的3号处罚决定。
程某某
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3号处罚决定及29号复议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448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
规定,
程某某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利用律师会见被告的工作便利,传递案件线索,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从中获利
3万元,属于上述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及介绍贿赂的违法行为,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的,属于从重处罚的情形。广东省司法厅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1号检察建议及有关
程某某
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的有关线索和材料后,经立案调查,依法告知
程某某
享有的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并举行了听证,据此作出
3号处罚决定,吊销
程某某
的律师执业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处理正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驳回
程某某